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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要嚴格執行程式

  • 發佈時間:2014-10-08 10:32:1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葉永和

  在産品品質監督抽查中,被監督方提出異議是法律法規賦予他們的權力,如何正確履行復查工作程式,既是認真履行監督工作程式的要求,又是提高監督工作品質的關鍵,也是規避監督抽查風險的有效方法。作為質監部門應認真對待,不能掉以輕心,否則不僅起不到復查的目的與作用,而且很可能成為低下品質水準産品的幫兇。

  復查程式分為復驗程式與復檢程式,它們是兩種完全不同要求的工作內容,是解決不同異議所規定的兩項措施,不僅不能混為一談,弄錯使用方法與對象,而且必須準確地把握與遵循各自的復查程式。根據國家監督抽樣檢驗標準GB/T2828.4-2008《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4部分:聲稱品質水準的評定程式》定義:復檢是在原核查總體中再次抽取樣本進行檢驗,決定核查總體是否合格;復驗是對原樣品進行重復性或再現性的測試;復查是復檢和復驗的統稱。但是,不管在復驗程式或復檢程式中都是沒有用備樣或加倍數量進行復查之説,這一點必須引起質監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是用備樣進行復查,把備樣作為監督方與被監督方對監督結果判定産生不同意見時復查之用,從表面上來看備樣是兼顧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雙方利益,是一種“公平”的保證與措施,實際上這種做法是大大增加了監督抽查風險。比如,樣品數為2、備樣數為2。如果這時採用備樣形式進行復查,經計算監督要求合格品質水準的合格品率從97.5%降為90%。換言之,啟用備樣復查就大大增加監督方的錯判概率,使原本不合格核查總體(即合格品率為93.5%核查總體)變為合格。

  二是用加倍數量進行復查,加倍數量復查從形式上來看好像是對核查總體加嚴了、要求高了,但實際上是增大了産品質監部門的監督抽查風險。現在以樣品為3的零抽查方案為例,經計算當核查總體的實際不合格品率超過規定的5倍達到7.5%(規定要求不合格品率是1.5%),已屬於嚴重不合格核查總體,監督通過的概率高達92.2%。也就是説,面對如此嚴重的不合格核查總體,允許在已判定不合格後採用加倍復檢方式,其結果是監督抽查十次還不到一次被真正判定為不合格,在現實中經常出現監督方自己否定自己現象,有損害質監部門的形象。

  由此可見,復查是不能採用備樣或加倍數量的形式。根據國家監督抽樣檢驗標準GB/T2828.4-2008規定,在産品品質監督抽查中,不管被監督方的異議最終採用何種復查程式(即復檢程式或復驗程式)都不能用備樣或加倍數量的形式進行復查,除非是那些特殊項目或系統原因。換言之,正確應用復查程式既是質監部門履職品質監督的職責,又是科學開展品質監督抽查的前提,也是公平、公正、科學地處理被監督方異議的途徑。

  總之,正確處理被監督方的異議,看似是工作認真與否的問題,實際上是如何科學開展品質監督抽查的問題,也是怎樣維護監督雙方最大利益的問題。準確履行復查程式,既是規範行政行為的要求,又是降低監督抽查風險最有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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