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不保價最多賠500 法官:是否保價賠償大不同
- 發佈時間:2014-09-30 14:24: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陳龍
近日,王女士以郵寄的貴重物品遭損壞為由起訴,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返還快遞費共計3630元,而因其未進行保價,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由快遞公司賠償1200元。
快遞公司雖然承認王女士郵寄的物品確實受損,但認為根據雙方郵寄物品時所簽署服務協議的約定,王女士在郵寄物品時並沒有對郵寄物品進行保價,因此只同意按照快遞資費的5倍進行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
後經海淀法院主持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快遞公司賠償王女士1200元。
法官釋法
目前,因快遞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在案件審理中,法官發現,消費者選擇快遞服務時,大多數沒有選擇保價,結果一旦快件丟失或損壞,在賠償上往往引發爭議。
法官提醒,如果不保價,那麼快遞公司按照快遞資費的5倍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而若保價,則按物品本身實際損失的價值在保價金額範圍內賠償。換言之,即便物品價值幾十萬元,如果不保價,依約最多只能獲賠500元。
訴訟中,消費者一般會以“保價條款為格式條款,屬合同法規定的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條款”或者“快遞公司未明確提示”為由,要求按照貨物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目前各大快遞公司使用的快遞單均會在顯著位置,對保價條款以加重字體等方式予以區別提示。故法院一般會認定保價條款合法有效。
因此,法官建議消費者通過快遞寄送物品時,對於較貴重物品,一定要聲明保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