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愛君: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意味著加大平臺責任
- 發佈時間:2014-12-06 15:02:38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孫朋浩
中國網財經12月6日訊(記者 畢曉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愛君6日在2014年網際網路金融創新與監管論壇上表示,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就是加大它的責任。從責任的層面上讓它嚴格的控制借款人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在嚴格的法律框架下,從責任制度的層面來盡到最大的謹慎義務,向雙方提供一個簽訂合同的機會,然後如實告知這種義務。
以下是演講實錄:
大家下午好,從剛才主持人的臺詞上看,大家下午已經從生人社會走向了熟人社會,我們網際網路金融實質上是從傳統的民間借貸的熟人社會走向了生人社會,就這個問題講一下監管的問題。
我一直在思考,一個法律定性為民間借貸的P2旅行臺,以及私募定性的非公開發行的眾籌平臺,到底它監管的方式,監管的規則都怎麼制定?
首先,我想講一個和會。和會就是大家很熟悉的,尤其在南方沿海地區,尤其我們國家和會的産生在唐宋時期,發展到今天已經上千年的歷史了,和會在台灣一度繁榮過,也引起過一度的倒會事件,相當於我們國家目前P2P平臺的跑路事件一樣,但是台灣地區對民間行為是怎麼制定的規則,以什麼樣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的?和會在上世紀90年代之前,台灣對這種方式既起到一個民間的融資,又起到一個民間投資的方式。它的理念,當和會出現倒會事件的時候,它會出一種從民事行為來考量,只要不是一個有欺詐行為存在的話,由於經營行為出現的問題,這種和會行為就會按照我們司法的角度,以民事責任來進行調解。
後來他為了規範這個行業,規範這個行業主要從當事人的權利救濟的角度出發,在民法典裏進行了規定,還是以司法的角度來進行規制。司法角度怎麼規制呢?它的法律關係是一個什麼法律關係,哪些當事人主體之間産生法律關係,而且這種法律關係參與的主體的性質應該是什麼樣的,從這個角度主要目的,立法的理念就是説一定要保護當出現糾紛的時候,從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保護,這個理念去制定的監管,制定的規則,但這個規則是平等主體行為,並不是我們的非平等主體行為,是一個司法上的一個救濟,並不是一個行政管理制度非平等主體之間行政法的救濟,這是在台灣和會這種民間借貸它的一個監管的方式,監管的理念。
它的和會在民法裏進行規範,是把我們民間按習慣行為的一個借貸的一種行為法制化,並不是監管化,或者説當時台灣叫做法典化。其實和會它就是一個民間借貸,就是一個民間融資,它帶有一種互助的行為,我們看當今的網際網路金融,當今的網際網路金融最成熟的模式就是P2P和眾籌,我們的第三方支付,還有我們的網路保險,還有基金銷售,這三種模式已經有相關的一些法律制度,第三方支付有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這種管理辦法。我們的網路保險通過網路銷售,它符合保險法的規定。我的基金網路銷售也符合我們相關的證券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銀監會的管理制度,這三種形式相對在我們現有的法律框架也相對成熟的,就是P2P和這種眾籌。
P2P大家知道是民間借貸,從這個角度來進,監管的模式,眾籌咱們另説,時間關係,從P2P的角度。P2P是一個民間借貸,是不是可以比照台灣1999年在民法裏債的規定,以這種方式還是定義為我們司法的領域,用司法來調整。為什麼呢?因為大家對P2P平臺的定性已經是民間借貸了,民間借貸就是平等主體行為,並不是説某個法律上有規定了就是監管,這個大家要轉過來。在我們校的研究生裏,本來上午想參加這個會,但是我們創新項目開題,我做評委,有的學生一直追著我讓我知道和會監管,他説台灣監管了,我説台灣不是監管,所謂的監管是非平等主體關係,不是雙方意思自治,那是法律的強制性,有一個監管機構,權力和義務是法定的,不是由你選擇的。如果在司法我們確定它的規則,那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那是雙方意思自治,你有選擇的餘地。所以,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所以,把我們民間借貸,法律上制度有規定了那就是監管那就是錯誤的,我們可以把我們民間借貸P2P這種形式倣照台灣的和會放到我們這次制定民法典裏作為債的一章我們去闡述它的模式,依然是司法領域所調整的。還可以説我們降低我國的監管成本,以及司法成本。這是P2P這種模式,因為你定義為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就是平等主體行為,平等主體行為就應該是在司法領域裏,司法領域形成的關係就是債權債務的關係,債權債務的關係在我們國家相應的法律制度是有的,比如民法通則、合同法,這都是平等主體間的調整法律關係,並不是法律有規定就是監管,只不過它是法制化,依習慣法調整到了一個法制化的層面,這個法制的制是制度的制,所以,P2P的監管模式我們可以參照一下台灣和會的這種模式。
為什麼呢?還有一個角度,我可以舉個例子,比如我們監管機構出臺的監管規定,對P2P平臺準入的標準,行為的模式,什麼披露的原則,以及其他的量化標準,這種制度我們P2P平臺,以及我在平臺裏投融資的人看到,這種運作,我在這裡面存款也好,融資也好,成本很高。那好了,那我就不採用這種運作的模式,我就會變一種模式,因為我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方式可以是靈活多樣的,只要符合民間借貸的性質,不觸犯其他的法律規定那我就是合法的。
如果你出臺這麼一個制度,大家會選擇。所以,監管的思路應該是這樣,監管是監管什麼呢?它不是監管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是監管運用這種方式進行投資和融資的一種模式,你這種民間借貸可以雙方當事人進行磋商,也可以通過網路平臺進行借貸。如果網下雙方當事人這種磋商的話,那不受監管了。如果你採用網上這種進行民間借貸,那好,那我就要符合國家的一些標準。
監管誰呢?監管存款人還是監管出借人還是監管平臺呢?監管的平臺按傳統的金融機構來監管,它已經不符合了,因為傳統的金融機構它是吸收存款,然後去放貸,它是一個間接融資。我的平臺既不吸存,又不放貸,那你監管我什麼呢?其實只有一個監管就是加大它的責任。按傳統金融機構的一些標準是完全不符合的,它沒有8%的資本充足率,你只能加大我的責任。從責任的層面上讓它嚴格的控制借款人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讓他嚴格的法律框架下,從責任制度的層面來盡到最大的謹慎義務,向雙方提供一個簽訂合同的機會,然後你如實告知這種義務。
平臺之外,出借人監管的是什麼呢?借款人監管他什麼呢?網路平臺的民間借貸從熟人社會到生人社會,那就是一個風險承受能力的監管,你是否有理性的投資這種認知,投資以後一旦出現風險,有沒有這樣的承受能力?出資人是這麼一個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