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應契合民間借貸邏輯
- 發佈時間:2014-11-13 02:31:46 來源:大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孟 佳
根據第三方研究平臺的統計,剛剛過去的10月份,被曝出問題的P2P平臺達38家,創歷史新高,P2P平臺監管呼聲再起。
將P2P平臺納入監管對維護金融體系的平穩和安全毋庸置疑。不過,應該看到,國內對P2P平臺的性質認識並不準確,這一關鍵概念的厘清,直接關係到其適用的監管原則,必須審慎對待和重新認識。
出於對金融改革的期盼,不管是P2P行業本身,還是輿論、學界,多將P2P平臺的出現歸入方興未艾的網際網路金融。但事實上,和國外P2P平臺的純粹資訊平臺性質不同,國內由於沒有健全的徵信體系,資金出借雙方在信用資訊上並不對稱,讓投資人自擔借款風險根本無法成行。
從實踐看,平臺謹守第三方借貸資訊服務性質的,在國內尚未有成功先例。因此,幾乎所有的P2P平臺都引入了必要的線下貸前調查,設立風險準備金,要求借款方提供抵質押物。這實質上和小額貸款公司等線下放貸機構並無二致。從這個意義上看,將P2P平臺看作是開拓了線上融資渠道的小額貸款公司似乎更恰當。
也就是説,線下的風控措施才是P2P平臺的立身之本,P2P行業本質上應歸於民間借貸性質,這就決定了其內裏邏輯更符合民間借貸的原則,與傳統金融機構及以線上大數據的抓取、分析為特徵的網際網路風控完全不同。這一點認識非常重要,它關係到監管政策的方向。
對於P2P平臺的風控能力,歷來不乏來自傳統金融業的質疑之聲。不少傳統金融從業者質疑,按照金融業的風險定價原則,P2P平臺的高利率必然將優質客戶排除在外,剩下的大多是風險客戶,P2P平臺取得低於兩位數的不良率幾乎是不可能的。
但就現實情況來看,以上認知未必站得住腳。
從風控的角度看,小微企業經營面良好,擁有足以償還貸款的現金流,即為優質客戶。但傳統金融風控理念對結構性風控要素(財務報表、合規押品等)的偏好,讓小微企業很難成為符合條件的銀行貸款戶。
相關調查顯示,6000萬小微企業中,66.7%的小微企業主在有資金融通需求時會向商業銀行貸款,但只有10%的小微企業成功獲得銀行發放的經營性貸款。
同時,合法經營的P2P平臺,風控上更接近於民間借貸,利用熟人社會、非財務因素交叉驗證財務因素等手段規避資訊不對稱風險,抵押物的選擇和處理上比尾大不掉的銀行要靈活得多。這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民間金融機構無異,而且實踐證明,這完全可以達成收益覆蓋風險的目標。
因此,監管政策的制定應不背離P2P平臺的基本運作理念,不能簡單地將傳統金融機構監管準則置於P2P行業內。2007年納入監管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參考了對銀行業的監管辦法,在營業場所規格、會計核算標準、資本充足率、資金使用方向等多有“正規性”規範。時至今日,這一曾被寄予希望的農村金融組織已名存實亡,足見民間借貸的邏輯與西方舶來品的現代金融理念難以相容。
對於P2P行業的監管,有種説法認為應倣照銀行,大幅提高P2P平臺的風險準備金水準。
誠然,多數平臺1%到2%的風險準備金水準未必能覆蓋風險,但風險準備金和當前銀行看重的標準化抵押品一樣,本質上是一種“風險後置”的邏輯。民間借貸風控的總體邏輯是“風險前置”,即在放貸前以資訊對稱性排除風險,而非事後彌補。風險準備金多寡並不能影響風控風險,設立風險準備金實質是各平臺安撫投資人的行銷手段而已。
部分銀行業在小微信貸上做過一些成功嘗試,比如引進德國IPC等公司的技術等。從操作技術上看,實質仍是回歸了傳統民間借貸的理念,通過非財務因素破除資訊不對稱,唯企業經營狀況作放貸決定。不過,在當前金融抑制的大環境下,多數銀行不可能將重心放在調查成本高、收益率低的小微信貸上,其業務框架和邏輯更適合大型企業,天量的小微信貸需求仍需具有民間借貸邏輯的金融機構去滿足。
小微企業缺少現代企業治理制度、規範的財務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小微信貸更適合以民間借貸的邏輯進行,監管政策只有尊重這個基本現實,才能真正引導P2P行業回到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正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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