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網路支付、網路遊戲等致用戶資訊洩露或擔刑責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網路支付、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等所造成用戶資訊洩露或擔刑責。同時,《解釋》還對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作出針對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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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近年來網路犯罪案件蔓延和逐年增多,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特別是傳統的犯罪日益向網際網路轉移,加大了預防和懲治的難度。

  數據顯示,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並於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來,各級公檢法機關依據修改後的刑法規定,嚴厲懲處網路犯罪。截至2019年9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相關網路犯罪案件260件,判決473人。其中,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刑事案件98件、247人。

  記者注意到,根據刑法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

  今次發佈《解釋》的一大亮點,是進一步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包括提供網路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資訊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利用資訊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提供資訊發佈、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資訊網路應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也被納入“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範圍。

  《解釋》還根據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不同情形,對其入罪標準作了明確。其中,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均被納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鋻於網路犯罪相當程度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解釋》專門規定對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即“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解釋》規定可以對相關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職業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舊業’。同時加大財産刑的適用力度,讓犯罪分子得不償失,剝奪他們的再犯罪的能力。”姜啟波進一步解釋。

  姜啟波表示,《解釋》的公佈施行,為嚴懲網路犯罪、維護正常網路秩序,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將促進億萬人民在共用網際網路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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