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看網路內容治理標準的新變化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佈的《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標黨的十九大報告及全國網信工作會議對網際網路內容治理的總體要求,針對目前網際網路內容建設過程中的實際需求,從一系列新技術、新應用對網路內容建設提出的新挑戰入手,瞄準更高層面建設清朗網路空間的目標,即全面提升網路內容治理效果,全面優化並重構網路內容生態結構,以系統化思維和網路生態治理的全新理念,為當前的網路資訊內容治理提供了更綜合、更系統也更有針對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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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以系統化思維和更為綜合的量化指標,豐富完善了網際網路資訊內容標準,為網路資訊生態建設確立了基本的內容標準體系。《規定》之前的網際網路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發佈了一系列內容標準。與其他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相比,《規定》除了首次以網路生態治理理念來統領網際網路資訊內容治理的各個層次、各個環節外,還對資訊內容治理的核心對象,即內容標準提出了更為系統、更為綜合的方案。《規定》的內容生態治理思路,與以往的規定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創新或突破。

  首先,以往的相關規定,比如比較有代表性的“九不準”要求,出發點是防止特定類型的內容進入到公共傳播領域,進入到網路空間,屬於較為典型的禁止性規定。對於違規者,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採取的都是以事後處罰為主的措施。這種方式相當於給相關人員規定一個內容生産、傳播和消費的內容上限,也稱為傳播的內容高壓線。

  大量能夠傳播的內容,只能採取排除法,即不屬於法律明令禁止的內容,就可以製作、傳播和消費。也就是説,不能往上觸碰的內容雖然得到了有效管控,但並不能有效管控“向下”的內容,這也是近年來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的主要原因。而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和平臺內部責任體系的逐步完善,這類情況自然也會大幅度減少。

  明顯觸犯法律明令禁止的“九不準”內容在大量減少甚至在有些平臺上絕跡的同時,並不是説網路空間就完全清朗了,網路空間就真正成為億萬人民的精神家園了。在不能通過明顯違法的“九不準”內容來擴大經營規模、吸引更多關注、産生更多流量的情況下,平臺和大量的個體內容生産者、傳播者開始在“三俗”的內容方面下功夫。而法律只以禁令方式對內容提出要求的作法,有助於形成內容製作和傳播的“灰色”地段,助長內容製作者、傳播者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製作傳播法律上夠不上禁止但確實又令人擔憂的內容,如大量低俗、庸俗和媚俗的內容。

  《規定》對網路資訊內容生態的治理,立足網際網路內容建設,更側重於要求各參與方結合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偉大社會實踐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如何增加合法、正能量方面的內容供給的角度,對內容製作、生産等提出了正面的、引領性的要求。細化了《網路安全法》中對網際網路內容的一些概括性要求,使網際網路內容服務平臺提供服務和廣大網際網路用戶參與網際網路內容製作傳播的過程中,更有方向感;讓內容提供者、傳播者和消費者有了可以參照的標準,更容易比照這些要求進行內容的生産、交流和傳播。

  《規定》的此類要求是對許多網際網路平臺內容建設的實踐經驗的總結。近年來,隨著國家網際網路內容監管力度的加大,不少平臺一方面通過嚴格的內部審核防止法律明令禁止的內容出現在自己的平臺上,另一方面,不少平臺還開始調動各方力量、試圖調動每一個網民的積極性和創作的慾望,讓其為平臺提供更加優質的內容,增加優質內容的供給,在實踐中不斷擴大平臺優質內容的佔比。

  其次,《規定》更注重資訊內容源頭的把控,突出要求內容供給時各方要保持合法、正能量的初心。既對網路資訊生態參與各方,尤其是用戶、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及其管理者提出了正面要求,也把資訊內容生態治理的過程進行了有效前置,有助於從源頭上改善資訊內容的生態結構。《規定》要求有影響力的內容平臺設置專門的生態治理負責人,全面、專職負責網際網路內容生態建設,也容易從生態角度,從總體上防範網際網路內容生態經營風險,為網際網路內容安全上一道保險。

  此外,結合網路資訊內容實際情況,參照現有法律相關要求,《規定》在注重全面提升網路資訊內容供給品質的同時,將目前網路資訊內容供給方面存在問題較為突出一些方面,予以列舉明示。這部分需要大家共同“防範和抵制”的內容,與《規定》明令禁止的內容,加上前面鼓勵提供的內容,共同形成內容建設的風向標、內容標準的上限和下限,共同形成網路資訊生態治理的標準體系。

  近年來,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與其他負有網際網路內容監管職責的一系列國家機關,也包括作為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制定了《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等大量涉及網際網路內容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第七條的內容,豐富了政府對網際網路內容要求的規範性標準,也總結了近年來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在網際網路內容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雖然沒有觸及法律規定的上限,如“九不準”的內容,但也嚴重損害網路空間內容生態,嚴重減損網路空間內容品質的“三俗”類的內容。

  《規定》將這類內容列入網路內容各參與方,包括網際網路用戶、企業、內容服務平臺“防範和抵制”的內容版塊,帶有明顯的導向性、原則性,是對近年來網路空間存在的資訊內容問題的高度總結和概括,是對《網路安全法》第六條提到的相關要求的響應與落實。也使得《網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變得更加具體、更有可操作性。《網路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準,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最後,在確保資訊內容標準的有效落實或合法、正能量內容的供給等方面,《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已有的一些制度性安排,還通過更有針對性的規範,對隨機生成的內容,或在實踐中可能會因人而異的內容,提出了前置性的要求,避免平臺利用後臺數據或資訊傳播方面的優勢地位,對單個用戶形成資訊綁架、數據誤導。《規定》同時要求資訊推送的流程要加強合法、合規把控外,還要求進行價值觀把控,禁止以技術或演算法中立等藉口,任由機器操縱資訊內容的分發和傳播過程。

  《規定》除了對資訊內容本身提出了更體系化、更綜合的要求外,對內容呈現給網民的方式,尤其是呈現給未成年人網民的方式,提出了版面上的或者形式上的要求。這種要求也是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隨著新平臺和消費者關係格局的形成而提出的新要求。也可以説,《規定》禁止平臺任由演算法或商業利益主導資訊分發和傳播機制的要求,是對日益失衡的資訊服務平臺與用戶之間關係中弱者一方的保護,有利於維護資訊服務平臺與用戶之間良性的資訊供給與消費關係。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在網路資訊內容治理過程中,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與其他與網路資訊內容治理相關的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再次強調了國家及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在網路資訊治理過程中的角色定位,為協調各監管機構更好履行監管職責、調動各方力量更有序參與網際網路內容建設並從總體上提升網路空間內容建設的品質,搭建了更協調的聯合執法機制,以更高效的機制應對網際網路內容建設提出的新要求。《規定》的執行,有助於政府各部門認真履職,共同致力於提升網路資訊內容建設的品質和水準。

  在生活網際網路化和網際網路生活化的情況下,人們越來越多地通過網際網路來解決自己的衣食住行問題,在娛樂、教育、認知等整體向網路空間轉移的情況下,《規定》也特別注意到了廣大網際網路用戶作用的發揮,力求為廣大網際網路用戶通過舉報等機制參與網際網路內容治理創造了更便利的條件,力求通過增加平臺和網際網路用戶的互動來解決內容生産、傳播過程中“問題”內容的治理。同時,加強網際網路內容治理,對構建各方有序、負責任地全面參與的網際網路內容治理格局,對全面提升網際網路內容品質、確保億萬人民的精神家園天朗氣清,都有重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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