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公佈 獎勵標準、待遇兌現快來了解~

   為進一步激勵浙江全省廣大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浙江省委組織部近日印發《浙江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試行)》,激勵浙江省公務員幹事創業、擔當作為。

  《辦法》共十四條,對公務員及時獎勵的範圍、標準條件、比例規模等都作出明確規定。

  什麼是公務員及時獎勵?

  公務員及時獎勵是指對在處理突發事件、承擔重要專項工作以及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及時給予的獎勵。

  公務員集體是指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公務員及時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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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待遇兌現

  對獲得及時獎勵的公務員頒發獎勵證書並按國家規定標準兌現一次性獎金,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頒發獎章。

  對獲得及時獎勵的公務員集體,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頒發獎牌。

  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公務員集體,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當年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可以採取適當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應當莊重、節儉。公務員獎勵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向基層一線傾斜

  及時獎勵堅持向基層一線傾斜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廳局級以上個人和集體一般不予及時獎勵,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一般控制在受獎勵人員總數的20%以內。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及時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同級機關(單位)開展公務員及時獎勵工作。

  按照從緊從嚴原則控制獎勵比例

  給予公務員的及時獎勵,按照從緊從嚴原則控制獎勵比例,嘉獎不超過直接參與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重要專項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記三等功不超過百分之三,記二等功不超過百分之一。直接參與人數較少的,根據工作表現情況統籌考慮。

  給予公務員個人記一等功、授予稱號以及給予公務員集體的及時獎勵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及時獎勵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機關批准。

  記二等功,由設區市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機關批准。

  記一等功、授予稱號,由省委、省政府批准。

  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機關審批的獎勵,應當事先將獎勵工作方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及時獎勵工作的監督管理,嚴禁重復獎勵和層層獎勵,凡上級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已作出及時獎勵的,一律不得重復獎勵。

  對存在《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所列應撤銷獎勵情形的,要及時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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