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類網上謠言氾濫,已成為一大頑疾。在不少公共事件中,有關部門要花費大量精力辟謠,而演藝圈一些“大嘴”動輒曝猛料、曬“八卦”,卻往往是沒有根據的不實之詞。這種做法給當事人造成了聲譽及其他方面的傷害,“大嘴”們卻獲得了高流量、高曝光度及其他收益,如此現象理應得到糾偏和遏制。
在法治社會,無論是演藝界明星、社會知名人士還是普通人,都應享有不被造謠、個人隱私及名譽不被侵害的合法權益,不能讓清白無辜的人成為網路謠言肆虐的受害者。特別要警惕的是,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最終買單的是被冤枉的當事人、不明真相的網民和百姓,而造謠者毫發無損,那麼網路輿論生態必將“醬缸化”,造成十分嚴重的社會後果。
網際網路經過多年迅速發展,已經成為受眾廣泛、影響巨大的公共空間,發言、發帖者言論自由的前提,是對於言論內容的自律,即不編造傳播虛假不實資訊,不侮辱他人人格,更不可蓄意通過謠言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路,從事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等活動。網際網路不是謠言的“庇護所”,打擊網路謠言有法可依,亟待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近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就《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通過網路編造發佈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等資訊將會受到嚴懲,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對失信者實施限制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黑名單有效期一般為三年。
從《網路安全法》和國家網信辦《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來看,“誰該為網路謠言買單”已有明確的答案。有關部門正通過完善立法和強化執法,對利用網路傳播虛假不實、違反公序良俗資訊的行為加強約束,提升違法違規的成本,讓更多人清醒意識到,網路造謠要面臨沉重的代價,切勿以為造謠“惡小”而為之。
當然,法律法規的“硬體”管理是制度基礎,引導網民全面提升守法意識,推動包括網民發言、資訊發佈平臺在內的網路生態不斷凈化,是網路言論文明“軟體”建設目的所在。唯有在法治框架內,構建嚴格規範、權責對等的網路言論秩序,才能切實保護每個網路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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