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快遞數據共用出新規:不得阻礙用戶自由選擇快遞服務

   最近,由國家郵政局、商務部共同制訂的《關於規範快遞與電子商務數據互聯共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作為專門指導快遞與電子商務數據互聯共用的政策性文件,《指導意見》的出臺意味著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快遞企業之間的數據互聯共用從此將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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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快遞與電子商務都處於高速發展階段,兩者之間關於數據互聯共用存在的矛盾也逐漸顯露出來。對於《指導意見》出臺的積極意義,記者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防止盲目競爭 維護市場秩序

  2017年發生的“豐鳥之爭”是快遞與電子商務之間圍繞數據互聯共用發生的一次糾紛。2017年6月1日,菜鳥網路發出聲明稱,順豐速遞在當年6月1日淩晨,關閉了自提櫃數據的資訊回傳,同時在當日中午,又進一步關閉整個淘寶平臺的物流資訊回傳。

  在聲明中,菜鳥網路聲稱順豐這一行為“導致了部分商家和消費者的資訊混亂,可能會造成商家和消費者的重大損失”,並稱已緊急建議商家暫時停止順豐發貨,改用其他物流公司的服務。對此,順豐方面回應稱,在2017年5月,“菜鳥基於自身商業利益出發,要求豐巢提供與其無關的客戶隱私數據,此類資訊隸屬於客戶,豐巢本著‘客戶第一’的原則,拒絕這一不合理要求。菜鳥隨後單方面于2017年6月1日0點切斷豐巢資訊介面”。順豐方面還稱,阿裏係平臺已將順豐從物流選項中剔除,菜鳥同時封殺第三方平臺介面,已對商家發貨造成困擾。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認為,當前大部分電子商務企業和快遞企業不屬於一家公司,要確保相關數據資訊在彼此之間有效、快速、合法的傳遞,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妥善解決。另一方面,快遞櫃也在迅速發展。快遞櫃可能屬於物流企業、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他企業,而快遞櫃中的資訊需要和物流資訊、交易資訊進行對接、核實,同樣會産生數據互聯共用的需求。

  “但過去沒有相關法規政策指引、規範不同企業、平臺之間進行數據互聯共用,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是這一領域首個專門的規範性文件。”阿拉木斯説。

  《指導意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通過限制數據互聯共用,阻礙電子商務當事人自由選擇快遞服務。

  阿拉木斯認為,目前電子商務數據和快遞數據正常傳輸還存在一些問題,確實需要進行適當干預。過去,相關數據主要掌握在電子商務企業和平臺手裏,快遞企業相對處於被動地位。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鄭寧認為,《指導意見》的出臺對於防止快遞和電子商務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採取限制互聯數據共用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指導意見》也有利於維護快遞與電子商務之間的正常競爭秩序,提升服務品質。

  《指導意見》規定,在確保用戶資訊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之間依據相關標準開展數據互聯共用,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儘管這兩個行業數據互聯共用處於正常狀態時,消費者沒有什麼特別的感受,但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少麻煩。”阿拉木斯説。

  《指導意見》規定,“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數據中斷風險評估制度”“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因約定期滿等正當理由中斷數據傳輸的,應當提前通知對方”。

  阿拉木斯認為,上述規定很有必要,因數據中斷或影響交易,尤其對於物流效率要求較高的生鮮食品來説,一旦商品出現問題,會直接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鄭寧認為,數據中斷風險評估制度是一大亮點,這是通過制度創新的方式規範行業秩序,並且盡可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保護用戶資訊 依法採集使用

  除了促進數據互聯共用之外,《指導意見》還充分體現出對個人資訊安全的重視。

  近年來,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和快遞企業都曾出現過用戶個人資訊失守的情況。據媒體報道,2018年5月,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法院曾開庭審理過某知名快遞公司數據洩露事件。根據相關資訊,此次事件涉及多個此快遞公司快遞代理商和員工,共造成上千萬條個人資訊被洩露,涉案金額超過200多萬元。這家快遞公司的相關人士稱,此案是由其安全部門率先發現湖北地區數據存在異常,並將相關案件資訊整理完畢後向當地警方報案。

  2015年,某知名電商被曝出洩露用戶個人資訊。另據媒體報道,這一用戶資訊洩露事件係此電商3名內部員工所為。這3名員工被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指導意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集、共用用戶資訊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資訊保護的規定,不得用於與其提供寄遞服務無關的用途”“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存儲用戶數據”。

  阿拉木斯認為,對數據進行管控、確保數據依法收集是保證數據安全的基本要求。對電子商務行業和快遞行業的數據進行必要管控,除了能保障物流配送有效運作外,還能防止不法分子通過掌握用戶個人資訊實施詐騙。

  《指導意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完善自身數據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採取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數據安全,建立健全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完善安全防護體系。

  阿拉木斯認為,保護用戶個人資訊安全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國還沒有完整的數據保護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涉及的相關部門也比較多,需要進一步形成較嚴密的監管網路。他同時建議,保證電子商務行業和快遞行業用戶個人資訊安全是網路安全的一部分,可以借鑒維護網路安全方面的一些經驗,例如等級保護。但就快遞資訊而言,即時性強、變化快,需要把握好平衡。

  監管不可或缺 鼓勵規範經營

  “交易數據主要掌握在企業手裏,在必要情況下,有關部門需要依法依規實施監管,電子商務企業與快遞企業數據互聯共用,監管作用不可缺失。”阿拉木斯説。

  《指導意見》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推動制定電子商務和快遞數據採集、傳輸、使用、共用、安全風險防範等相關標準,提高電子商務和快遞數據互聯共用效率,保障數據安全。

  鄭寧認為,監管部門應當在促進數據互聯共用過程中扮演積極角色,一方面要嚴格執法,堅決制裁違法行為,維護行業正常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採取各種措施鼓勵企業規範管理。

  《指導意見》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優化電子商務與快遞業監管,客觀評估數據互聯共用狀況,加強行業監測分析,提高政府科學決策和風險預判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

  “雖然《指導意見》中要求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客觀評估數據互聯共用狀況,但如何客觀評估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可以考慮引進第三方評估制度。”鄭寧説。

  阿拉木斯則認為,《指導意見》畢竟不是法律法規,強制性還有待提升,今後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可以吸納其中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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