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佈《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資訊服務內容管理,提高金融資訊服務品質,促進金融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融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資訊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資訊和/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該服務不同於通訊社服務。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金融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金融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法定特許或者應予以備案的金融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建立資訊內容審核、資訊數據保存、資訊安全保障、個人資訊保護、智慧財産權保護等服務規範。
第六條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準確無誤註明資訊來源,並確保文字、圖像、視頻、音頻等形式的金融資訊來源可追溯。
第七條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人員,負責金融資訊內容的審核,確保金融資訊真實、客觀、合法。
第八條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
(一)散佈虛假金融資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
(二)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
(三)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
(四)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
(五)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産品與服務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用戶監督,設置便捷投訴窗口,及時妥善處理投訴事宜,並保存有關記錄。
第十條 金融資訊服務使用者發現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資訊含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內容的,可以向國家或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舉報。
第十一條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含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訊內容的,應當立即終止傳輸、禁止使用和停止傳播該資訊內容,及時採取處置措施,消除相關資訊內容,保存完整記錄並向國家或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十二條 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金融資訊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金融資訊服務使用者向社會傳播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資訊中含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內容的,由國家或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以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四條 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家或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進行約談、公開譴責、責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單;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國家或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主管部門建立金融資訊服務情況通報、資訊共用等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服務規範,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網信辦負責人就《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一、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2009年以來,依據《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相關部門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實行許可管理。近年來,國內金融資訊服務機構也在快速發展,一些機構內容把關不嚴,炒作金融市場風險、發佈敏感市場資訊、歪曲金融監管政策,對經濟金融穩定帶來衝擊,亟待規範。金融資訊服務對提升金融業水準,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臺《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旨在加強金融資訊服務內容管理,提高金融資訊服務品質,促進金融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請問金融資訊服務的概念是怎麼界定的?
答:《規定》明確,金融資訊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資訊和/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該服務不同於通訊社服務。這一概念延續了2009年《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提法,且這一定義是中美、中歐、中加在WTO框架下磋商確定的,施行多年且為各方普遍接受。
三、請問《規定》的定位是什麼?
答:《規定》是規範性文件,側重內容管理,主要是對金融資訊服務機構的資訊內容和相關行為明確具體要求。
金融資訊服務不同於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它的主要服務對像是機構和特定投資者,即“特定用戶”,而不是社會大眾。金融資訊服務主要是提供包括資訊和數據在內的金融資訊業務服務,而不是直接提供存貸款、證券交易、購買保險、基金交易、債券交易、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服務。
四、金融資訊服務機構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金融業務需要申請許可嗎?
答:《規定》明確,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法定特許或者應予以備案的金融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金融資訊服務與網際網路是什麼關係?
答:金融資訊服務通過各種通訊方式傳輸金融資訊,從紙質材料傳輸到電話線傳輸,再到網際網路傳輸,根據不同情況會選擇最有利的傳輸方式。因此,網際網路僅是金融資訊服務資訊傳輸的方式之一。
六、請問《規定》與《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是什麼關係?
答:《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是部門規章,是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進行規範,許可管理是其顯著特點。《規定》是規範性文件,側重金融資訊服務機構的內容管理及行為管理,部分條款是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細化。《規定》出臺不影響《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法律效力,兩者並行不悖相互補充。
七、《規定》對金融資訊服務的資訊內容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基礎上,《規定》明確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下列內容的資訊:散佈虛假金融資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産品與服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八、《規定》明確了哪些處罰措施?
答:《規定》明確,金融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家或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進行約談、公開譴責、責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單;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國家或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強調,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主管部門建立金融資訊服務情況通報、資訊共用等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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