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部與網購族息息相關的法律草案,6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避免大數據“殺熟”、規範搭售行為、保證押金退還……草案對一系列電子商務熱點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規範電商平臺經營,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避免大數據“殺熟”
消除“一人一價”
同一商家、同一産品,不同的消費者卻可能面臨不同的價格。這種被網民們普遍詬病的“大數據殺熟”現象,被業界稱為“基於大數據演算法的消費者歧視”,本質上是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收集用戶畫像、支付能力、支付意願,做到“一人一價”,甚至出現“會員價”高於正常價格的怪象。
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了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認為,通過法律規定避免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對消費者不利的差別待遇,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提示搭售行為
尊重消費者知情權
在電商平臺預訂飛機票、火車票,頁面上卻憑空冒出酒店、貴賓休息室等額外服務,還被默認打上了勾……
針對這種“霸王搭售”現象,草案三審稿中增加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搭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草案三審稿中的相關規定,有利於打造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多贏共用、包容審慎的電子商務市場生態環境。
保證押金順利退還
不想再用某共用單車,押金卻遲遲無法退還,你遇到過這種煩心事嗎?
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出明確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薛軍期待三審稿能作出進一步明確,比如押金的風險怎麼控制,專門的第三方監管賬號如何落實等。
將微商等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
從微商到網路直播,電子商務近年來又催生出不少新形態,也引發了人們對相關主體是否歸屬電商經營者的爭論。
對此,草案三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審稿用“其他網路服務”涵蓋了微商、直播等形態,符合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趨勢,從而增強了法律的包容性。
零星小額交易可免於工商登記
利用業餘閒暇時間開個網店,從事零星的小額銷售,需要去工商部門登記嗎?
對此,草案三審稿明確規定:
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認為,對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的個人免除市場主體登記,可以減輕這些人的負擔,也體現了法律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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