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遊部發佈關於《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為“暫行規定”),針對“大數據殺熟”、“低價遊”、“非法刪評論”等當前業記憶體在的熱點問題,都做出了具體規定。
具體來看,在價格歧視方面,《暫行規定》提出,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徵的旅遊者,對同一産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
評價權利方面,《暫行規定》提出,平臺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非法刪除、遮罩旅遊者對平臺服務及其平臺內經營者的産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
低價遊方面,《暫行規定》提出,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的旅遊活動提供交易機會。
虛假預定方面,《暫行規定》提出,線上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線上預定酒店、機票、火車票、船票、車票、場所門票等産品或服務時,應當建立透明、公開、可查詢的預定渠道,不得誤導旅遊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虛假預定。
保險方面,《暫行規定》提出,平臺內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旅遊經營服務的,應當購買旅行社責任險,並提示旅遊者按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銷售出境旅遊産品的,應當提示旅遊者購買符合目的地需求的保險産品。
據《暫行規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法建立線上旅遊行業信用檔案,將線上旅遊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資訊、行政許可、抽查檢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資訊依法列入信用記錄,向其他部門共用信用資訊,對嚴重違法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據了解,《暫行規定》共五章四十二條,分為總則、運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
《暫行規定》在符合法律規範的情況下設置了幾大抓手:第一,依法明確了需要取得許可的平臺運營者範圍。第二,強化平臺的資質審核、提示、預警、監督、處理、報告、保險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夯實了平臺主體責任。第三,明確了平臺連帶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遊糾紛的司法解釋,對平臺做出了民事連帶責任的規定。
此外,《暫行規定》延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遊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立法思維,將幾種情形下的遊客自損列入自行承擔責任範圍。同時,也強調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損害發生時,線上旅遊經營者的救助義務,未及時救助造成損害的,應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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