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多地正在補發這筆錢 哪些人符合申領條件?

   最近,浙江多地人力社保部門發佈了類似的文件“關於補發30天獎勵假生育津貼的通知”,提出2016年1月1日至某個時段生娃的媽媽,可以申領補發30天獎勵性産假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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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這筆錢需要由單位進行申領,申請之後,人力社保部門將會把生育津貼發放給單位,個人生育待遇由單位發放。如果您現在已經不在生娃時的單位工作,這筆錢還要由原單位進行申領。
  
  為什麼是“補發”?這是因為,國家和浙江相關生育政策出臺後,有些符合政策的媽媽還沒享受到新政策的待遇,例如,只享受到了128天的生育假,但領到的生育津貼還是按照以前98天的標準發放的。
  
  近期,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給寧波市人力社保局復函提到,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相關規定等,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産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該三十天獎勵假屬於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長,女職工相應的産假生育津貼應當從2016年1月1日起發放。
  
  對於此次補發生育津貼的申領條件,不同地區之間有所差異。這裡主要梳理了部分地區的申領條件。還有其他一些地區正在研究具體執行辦法。
  
  寧波:參加寧波市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分娩、産假期滿後繼續參保繳費,且按原國家規定産假已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結算生育保險待遇的。
  
  據了解,寧波此次補發涉及的女職工約5萬人次,本次補發業務沒有截止時間。
  
  舟山: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2018年5月1日前參保人員已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的,補發30天獎勵假生育津貼,併發放給參保人員生育時所在單位。
  
  獎勵假生育津貼補發基數與原標準生育津貼發放時基數一致。
  
  嘉興: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符合市本級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女職工,可享受30天獎勵假,並按規定發放生育津貼。
  
  預計嘉興市本級補發涉及的人數近兩萬,補發生育保險基金6000萬元左右。
  
  紹興新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育子女未享受30天獎勵假津貼人員,可以申領生育津貼。本次補發生育津貼金額為生育子女時單位上月生育保險平均繳費基數的一個月。
  
  金華義烏: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期間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人員(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正式人員不享受生育津貼),社保處會統一分批補發30天的獎勵假生育津貼,參保人員無需到社保處辦理。費用核發至原生育津貼發放賬號,核發成功後會有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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