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浙江省總工會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和完善職工療休養政策的通知》廣受基層工會和職工關注。日前,省總工會下發《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調整和完善職工療休養政策的通知>的意見》,解答了政策調整的相關疑問,快隨小編一起來看~
經費:超標部分自理
本次政策調整對企業療休養費用的支出途徑進行了調整,明確了在成本費用中列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療休養費用標準仍按2015年的文件規定執行,不高於400元 /人·天的限額。超標準支出部分由參加療休養的職工個人承擔。
時間:一般不超過5天
關於療休養時間仍按2015的規定執行,一般不超過5天(含在途時間)。
赴對口支援(幫扶、合作)省、自治區開展療休養活動,因交通原因可視情延長在途時間,但需經單位同意,且原則上不佔用工作時間。職工療休養是集體活動,佔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能補休。
人員安排:一般三年內不重復
《文件》規定的“跨省療休養參加對象一般三年內不重復安排”,是指同一名職工不能在三年內被重復安排參加跨省療休養活動,但不影響其參加省內療休養活動的權利。如某職工今年參加了跨省療休養,明年及後年他(她)只能參加省內療休養活動。
區域:一次只能去一個省
《文件》規定:“在立足本省開展活動的同時,各基層單位可組織部分職工赴對口支援(幫扶、合作)省(市)、自治區和滬蘇晥閩贛5個周邊省(市)開展跨省療休養活動。”
各地、各系統在組織安排時應嚴格遵守,一次療休養活動只能在一個省域內進行,按一地多點的原則開展活動。
組織工作:
縣級以上總工會統一組織實施
“赴對口支援(幫扶、合作)省(市)、自治區的療休養活動,應由各市(省産業)、縣(市、區)總工會統一組織實施,各地對口辦做好協同工作。療休養目的地應優先選擇相應的對口區域。”
各市(省産業)、縣(市、區)總工會應據此制訂相關工作細則,確定組織實施方式,加強與本地區對口辦的溝通協作,統籌各類資源,切實做好服務工作,在順應職工對療休養多樣化需求的同時,積極助推各地、各系統的對口支援(幫扶、合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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