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到異地後失業保險如何“接”上 快看浙江最新政策

   為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切實維護失業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其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日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自今年9月18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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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了解,《辦法》主要適用於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稱參保單位)、職工(含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以下稱領金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參保單位轉遷
  
  參保單位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轉出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接續失業保險關係轉移程式如下:
  
  參保單位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其他批准成立、核準執業的證件),向轉出地經辦機構申請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經辦機構為其開具《參保單位失業保險關係轉移證明》。
  
  參保單位在領取轉移證明後60日內,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其他批准成立、核準執業的證件),以及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單位失業保險關係轉移證明》,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係接續手續,並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接續手續,並提供相應服務。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轉出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之前有剩餘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一併轉移,失業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與累計繳費年限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併計算。
  
  失業保險關係轉移程式如下:
  
  職工憑本人身份證明、與轉入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向轉出地經辦機構提出失業保險關係轉移申請,填寫《個人失業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
  
  轉出地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即時受理,核定應轉移的失業保險繳費享受資訊,出具《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接續的決定。決定接續的,告之職工並及時辦理接續手續,提供相應服務;不予接續的,在作出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職工不予接續的理由。同時向轉出地經辦機構發送《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復函》,告之接續結果。
  
  轉出地經辦機構收到《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復函》後,按規定辦結或終止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職工未辦理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係手續的,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按規定保留其失業保險關係和參保繳費記錄。
  
  領金人員轉移失業保險關係
  
  領金人員選擇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移。
  
  其中,省內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轉出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之前有剩餘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一併轉移,與累計繳費年限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併計算。
  
  跨省轉移的,同時向轉入地經辦機構劃轉相應失業保險費用。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促進就業補貼等所需資金,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促進就業補貼等資金按領金人員剩餘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計算。
  
  領金人員選擇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按下列程式轉移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領金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同時,憑本人身份證明向轉出地經辦機構提出失業保險關係轉移申請(申領同時提出的,按規定提交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填寫《個人失業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
  
  轉出地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即時受理,核定應轉移的失業保險繳費享受資訊,出具《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接續的決定。決定接續的,告之領金人員並通知其從准予接續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予接續的,在作出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領金人員不予接續的理由。同時向轉出地經辦機構發送《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復函》,告之接續結果。
  
  轉出地經辦機構收到《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復函》後,按規定辦結或終止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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