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大家個有關於工資的好消息。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佈《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
“最低工資”
包含基本薪資+績效薪資等
從1994年至今,浙江省已16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為了讓省內各地區可根據當地經濟情況選擇相應檔次執行,具體調整會分為四檔。如第一檔一般為省會城市及一些發達城市採用,第四檔一般則是縣及以下鄉鎮等地方採用。這次《通知》也明確要求全省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準,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予以公佈,並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最低工資”指的是大家的到手工資,包含基本薪資+績效薪資等。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相應的補償和賠償等
也會增加
對於薪資已經遠遠超過最低工資的人來説,這個調整也有好處,凡是涉及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的補償和賠償等,錢也會相應多起來。
如果最低工資標準上調,那麼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的病假工資也會相應增加,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另外,對於試用期的員工來説也是一個好消息,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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