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範差旅費開支標準,浙江省財政廳修訂了《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快來看看都有些什麼變化吧~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公佈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結合浙江實際制定全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限額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準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適用範圍
《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城市間交通費
出差人員應嚴守各項紀律規定,在規定等級內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公務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單位應按照《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試行行政事業單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險的通知》規定購買公共交通意外險(出差人員不需再按票次重復購買,不得再單獨報銷保險費)。
住宿費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執行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省級機關工作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圖↓↓(單位:元/人·天)
伙食補助費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自行按實支付伙食費(如用餐成本無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於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納)。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執行財政部公佈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天100元,包乾使用。
公雜費
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含市內機場大巴費)、機場服務費、打包費、訂票費以及列印、複印、傳真、寄送資料等發生的費用。
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由單位(含牽頭單位,下同)安排車輛出差的,相應派車天數(自然日)公雜費減半。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自行按實支付交通費用。
報銷管理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並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級內憑據報銷,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等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准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工作人員單次出差,允許在經批准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之內按實際發生住宿費用的住宿天數統籌使用。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
◆出差人員憑住宿費發票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僅部分天數有住宿費發票的分段計算補助。
出差人員在公務出差地有住所時(住在自己家裏的)或到邊遠地區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説明情況並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其他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情況不予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車改後,實行短途出差交通費包乾試點的市、縣(市、區),包乾區域應限定在設區市內各縣市及毗鄰縣(市)範圍。在包乾區域內公務出差,可以按差旅費規定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也可以按出差審批單批准的出發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相應等級票價金額包乾城市間交通費;出差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當天往返的,憑公務出差審批單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單位統一安排車輛出行的,減半報銷公雜費。
其他相關規定
★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往返(一般指頭尾兩天)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報銷時需提供公務出差審批單及會議、培訓通知等。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挂職鍛鍊、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間每天的伙食補助費,省外按40元、省內按25元補助,不報銷公雜費。上述人員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與原工作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等級內據實報銷(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內的,也可在相應額度內選擇補助方式包乾使用),公雜費每次80元包乾使用;省內每月不超過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過1次,一往一返計1次。
★出差人員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伙食補助費。
《規定》明確,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務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附則
◆省級財政補助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由主管部門依據從嚴從緊原則參照本規定作出具體執行規定,中央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標準均為最高限額標準,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須結合當地實際,在本規定的同級別人員差旅費各項限額標準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公務出差遠近、時間長短等因素,制定相應的住宿、伙食、公雜等標準及執行規定,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和控制。
◆在杭省級機關工作人員經批准在杭州市蕭山、余杭、富陽偏遠地區執行往返需四小時以上公務,且無法回單位或家裏用餐的,伙食費補助費可在每人每餐4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1天不超過兩餐,早餐不補);公雜費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補助(單位安排車輛出行的,公雜費減為每人每天20元),包乾使用。確需發生住宿的,住宿費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非在杭省級機關在常駐地範圍內往返偏遠地區執行公務相關費用報銷執行屬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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