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根據網際網路領域反不正當競爭的客觀需要,增加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條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網際網路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
草案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四種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
【1】未經同意,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2】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他人合法提供網路産品或者服務;
【3】干擾或者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作;
【4】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做草案説明時表示,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從1993年實施以來,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徵發生變化,實踐中新出現的擾亂競爭秩序、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性質的行為,現行法律沒有列舉,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依據不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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