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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商標糾紛案開庭 中國民企如何應對國際巨頭?

  • 發佈時間:2016-05-31 16:10:24  來源:人民網  作者:程子彥  責任編輯:張潔欣

  5月17日,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狀告QUALCOMM Incorporated(美國卡爾康公司)等三被告商標權糾紛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請求法院判美國卡爾康公司停止侵犯其中國註冊商標專有權的全部行為,包括停止將“高通”用作其産品和服務商標的全部行為、停止將“高通”用作其和其關聯公司翻譯的企業名稱的字號、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億元等。

  案件雙方,一家是中國的民營企業,另一家是美國的跨國公司,兩家企業是如何産生糾葛的?(編者注:為方便閱讀,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高通”,美國卡爾康公司下稱“美國高通”。)

  品牌混淆

  讓中國高通被迫“傍大款”?

  “在業務交流過程中,我們經常被誤認為美國高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們説我們不是,對方説那你們是在傍別人的品牌。” 中國高通董事長程儒萍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美國高通侵權給中國高通造成了極大的困惑,品牌混淆讓中國高通市場遭到覆蓋,所有的投入幾乎都給對手做了嫁衣。”

  程儒萍覺得很委屈:“就連我們明明是在維權,但有些人會認為,明明美國高通很出名,你們現在是不是搏出位。但其實中國的民營企業非常不容易,我們投入幾千萬到半導體晶片中,在産品開拓市場中,我們還得經常被迫接受我們是在傍大款。”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高通主要專注于智慧物聯網的研發與生産,一家成立於1992年的民營高科技企業,原名稱為“上海高通電腦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更名為“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上海高通公司先後使用、申請、註冊了一系列“高通”商標,業務涵蓋通信、積體電路、電腦硬體及服務。

  中國高通認為,美國高通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在商標申請未獲批准情況下,就使用“高通”商標開展經營活動,對已擁有相關商標的中國高通造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了解,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是中國高通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同時,中國高通還要求被告方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在《人民日報》刊登道歉資訊,並更改公司名稱。

  美國高通曾先後開價5萬、200萬購買中國高通,遭拒後再出“撤三”狠招

  1998年,美國高通進入中國。 2001年美國高通在北京註冊了“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以及“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

  2002年8月,中國高通向美國高通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停止將“高通”作為字號並作為其産品及服務的商標的行為,理由是美國高通自2001年起即在其官網、官方微網志上大量突出使用“高通”與其處理器及晶片産品相關聯,大範圍應用於手機晶片的推廣和銷售。

  中國高通首次向QUALCOMM公司發出律師函後,程儒萍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美國高通表示願意出價5萬元人民幣,購買“高通”商標,被中國高通拒絕。

  事情看起來似乎很簡單,可是為什麼“高通”之爭時間跨度如此之久?

  根據中國《商標法》相關規定,連續三年不使用,任何個人和單位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隨著在中國業務的展開,美國高通也意識到商標産權問題的戰略性,一方面積極註冊與完善,另一方面針對中國高通註冊商標向國家商標局和商評委提出了“撤三”申請。

  2010年1月,美國高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第776695號商標提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2011年9月,美國高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第662482號商標提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2013年,美國高通大範圍就中國高通公司享有的商標權提出“撤三申請”。

  同時,根據中國高通的説法,2011年、2012年美國高通曾試圖以200萬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中國高通使用長達20年的“高通”商標,但依然遭到中國高通拒絕。

  在美國高通的撤三申請下,中國高通多個商標被商標局和商評委撤銷。

  2014年6月,中國高通一紙訴狀將美國高通告上法庭,理由是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産權律師郭國中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美國高通採用了邊談邊訴邊和的策略,進一步拖延時間,即在接到中國高通維權訴求後提出購買中國高通商標的意願,同時又對中國高通採取高壓姿態,從而使得中國高通在漫長等待後才確定了維權策略。”

  為何兩年後才開庭?

  中國高通質疑“專家意見書”

  2014年中國高通已經將美國高通告上法庭,為什麼要時隔兩年才開庭?程儒萍認為,美國高通對中國高通“撤三”,一份“專家意見書”起到了關鍵作用,此“意見書”也成了本案的焦點。

  根據中國高通提供的這份專家意見書複印件顯示,文件全稱為《“GOTOP高通”商標撤銷復審案專家論證會意見書》,文中提到受美國卡爾康公司委託,召開地址在北京友誼賓館,時間在2015年1月,涉案商標為第9類662482號中國高通商標。意見書結論: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中文卡與字庫晶片、中文卡與軟體不是同一種商品……不屬於商標法意義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應當撤銷。落款為7位專家的集體簽字,署名專家身份大多為高級退休公務員、高級專家與國企技術高管。

  2016年1月6日,中國高通向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就關於《“高通GOTOP”商標撤銷復審案專家論證會意見書》提起行政訴訟。

  圍繞這份專家意見書,中國高通委託劉春雷律師提出質疑意見,“專家意見書首先是法律適用的問題,本案適用法律應該為《商標法(2013)》,比《商標法(2001)》更加人性化,只要有正當理由,即便連續三年不使用,也不能撤銷;第二,根據我國加入的國際商標通用標準《尼斯協定》,應該根據功能與用途劃分商品類別,中文卡與字庫晶片只是形式不同,功能上相同,都是西文漢化的工具,如同大哥大與智慧手機,都屬於通信設備;第三,種種跡象表明,意見書有先簽字後列印之嫌,簽字專家是否存在功利性主動介入,身為國家公務員與高級專家,行為是否妥當?”

  同時,程儒萍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她向法院提過三四次關於《“GOTOP高通”商標撤銷復審案專家論證會意見書》的鑒定,但是始終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對於中國高通方面的説法,《中國經濟週刊》記者通過電子郵件採訪了美國高通相關負責人,但截至發稿,未獲得回應。

  有智慧財産權法律專家表示,意見書專家簽字真偽與否或許影響本案的走向。

  2014年6月5日上午,中國高通在上海召開商標智慧財産權維權新聞發佈會。

  中國民企如何應對國際巨頭

  郭國中律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美國高通進入中國18年後,中國法院才正式開庭審理其與中國高通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時間跨度如此之久實屬罕見,最主要的原因是美國高通作為一家大型跨國公司,具有非常龐大的智慧財産權律師團隊。”

  作為通信行業金字塔塔尖的企業,美國高通在移動晶片領域擁有絕對技術優勢,有“全球晶片之王”稱號。此外,美國高通同時是世界上最知名的以專利授權為主要利潤來源的科技公司,被譽為知識經濟時代的象徵。據了解,美國高通擁有世界上各主流2G、3G、4G制式標準的核心專利,手機生産企業都需要向其繳納專利費。

  據郭國仲介紹,“在美國高通,律師比工程師還多。為了在全球收取穩定的專利費,美國高通儲備著一支龐大的律師軍團,有人形容説,美國高通每天發往全球的律師函多到數不清,眾多企業成為它的訴訟對象。”

  當然,美國高通在全球擴張中也是被告席上的常客,例如諾基亞等六大國際公司,曾與其打專利侵權官司;再比如去年2月,美國高通被中國國家發改委以觸犯反壟斷法之由開出了60.88億元的天價罰單。

  而《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在致電此次案件美國高通的代理律師李中聖了解案情時,對方表示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會對媒體發表意見。但美國高通對本案始終未公開置評。《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對其相關負責人的採訪郵件截至發稿也未獲得回應。

  上海交大策略與危機管理研究所執行所長蘇建誠教授認為:“平心而論,這起商標糾紛,是雙方不期而遇,並非蓄謀已久。倘若中國高通提供的證據被法院採信,勝訴的可能性會增大。反之,如果案件走向對中國高通不利,要有一個開放的心態,學會尊重對手,並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若美國高通敗訴,則面臨三個選擇,一是在中國市場停止使用高通商標,二是退出中國市場,三是購買轉讓商標。當然第三種可能性最大。 ”

  郭國中表示:“在中國目前鼓勵創新創業環境下,上海高通訴美國高通商標侵權案,具有劃時代意義,表明中國企業智慧財産權工作已從被動防禦轉變為戰略進攻,同時,中國民營企業面對國際巨頭企業,在做好智慧財産權保護佈局情況下,也一樣可將智慧財産權作為維權的重要武器。 ”

  對於此案,《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將繼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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