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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該為“偷走”的流量負責?

  • 發佈時間:2016-05-20 09:3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潔欣

  家住廣州市天河區的李小姐收到其移動網路運營商的短信,提示手機流量套餐已用完,將會根據資費標準對超額的流量進行收費。不久之後,李小姐剛充值的100元就被告知已經扣完,手機因扣費被停機。奇怪的是,李小姐確認自己並沒有打開蜂窩數據,不知道流量是如何被“偷走”的。

  隨後,李小姐致電客服反映,卻得到了這樣的解釋:提示短信是有所延遲的,在被通知流量超標前,用戶已經被扣費了。對於提示短信足足延遲了3天才提醒這個情況,李小姐表示無法接受。

  在消費者對運營商的服務投訴中,像李小姐這樣遭遇“原因不明”的流量扣費的不在少數。在剛剛過去的5·17世界電信和資訊社會日上,廣東省消委會發佈的電信消費專題調查結果表明,網速貨不對板、運營商肆意開通收費項目、網路流量扣費不透明正是困擾眾多消費者的難題,而流量計費糾紛是當前最突出的電信消費矛盾。

  那麼像李小姐這樣手機流量被不明不白的“偷走”,究竟誰應該為其負責呢?各方在預防流量“偷跑”上又該如何履行職責?

  首先,通信運營商要優化計費系統,做到公開透明。據了解,目前的計費系統是超出一定流量後就會發給用戶短信提醒。但是運營商在技術上還做不到實時流量提醒,手機的套餐流量從産生到運營商計費統計是有延遲的。因此,運營商應該真正從服務客戶的角度出發,優化升級計費系統,及時主動地為用戶提供流量資訊,並且公開透明的讓用戶知道自己的手機流量用在了哪些地方。

  其次,對於通信運營商明顯的欺詐行為,監管機構應加強監管。電信監管機構的職責、政策應該在電信法中加以明確,以保障其較高的權威性。應該明確各級電信監管部門的執法許可權,明確執法主體,加大執法者的權威和執法力度。對於格式合同、運營商故意模糊的表述,要給予嚴格處罰。

  第三,一旦出現消費糾紛,要由通信運營商舉證。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一條原則性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流量作為一種智慧手機服務,專業性較強,若一味要求用戶承擔舉證責任確實是強人所難,如果在流量“偷跑”引發的訴訟中,我們可以要求用戶只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如證明自己那段時間沒有使用過手機,後續的舉證可以實行責任倒置,由運營商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第四,用戶要有自我保護和防範意識。用戶應保護好自己的隱私資訊,不隨意將自己的手機號碼、身份證等資訊交給他人,同時更加關注自己手機的使用資訊、記錄,一旦發現有異常的登錄、使用要及時向運營商客服人員或相關監管部門反饋,爭取將自己的損失控制在最小的範圍。當一旦涉及包括任何形式的手機號或是套餐變更時,先行聯繫運營商客服並詢問相關事宜,如果根據客服人員的建議操作後,即使後續仍舊出現了問題,也相當於擁有了維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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