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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不好用小米被告上法庭 法院:只是宣傳違法

  • 發佈時間:2015-09-16 07:48:59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林霞虹  責任編輯:湯婧

  法院駁回消費者上訴 廣告誇張宣傳違法 但不等於民事欺詐

  梁先生購買了一部小米手機2,兩年後他將小米公司告上法庭。他認為,小米公司的廣告誇大宣傳,導致他購買了手機,而手機經常重啟。他認為,小米公司已構成欺詐,要求召回所有涉案産品,並賠償。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中院二審後駁回了梁先生的訴求。法院認為,小米公司的廣告雖有誇大宣傳,但不構成民事欺詐。

  2013年,梁先生在小米公司官網看到小米手機2及其相關配件在售,其配置的廣告語宣稱:“機體握感堅持亞洲人最佳的手持體檢”、“智慧天線實現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比主流快一倍”、“MIUI是當前最好的Android定制系統”等。梁先生稱自己信以為真,便於當年1月12日在小米官網以2299元和3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台小米手機2和一張高清手機膜。6天后,他收到了購買的産品。

  但梁先生稱,在之後的使用中,自己所購買的小米手機經常在非使用狀態下自動重啟,幾次安裝的程式也全部丟失。網路查詢後梁先生發現,許多消費者也反饋了類似問題。

  經諮詢朋友後,梁先生認為小米手機2的廣告是虛假宣傳,小米公司構成欺詐消費者,遂將小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購物款並召回所有涉案的産品,並向梁先生進行書面道歉、賠償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等請求。

  法院認為,梁先生自2013年1月購買手機至起訴時已超過兩年時間,無客觀證據證明涉案産品存在品質問題,梁先生也無法證明他存在的實際損失。

  法院認為,本案中,小米公司誇大産品效果確有不當,但宣傳用語上的瑕疵並不能認為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而且小米公司交付的手機産品的型號、硬體配置、技術參數等資訊與廣告宣傳詞一致。法院認為,梁先生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理性人,對其購買的産品應有基本的了解和認識,在購買的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謹慎義務。因此,梁先生要自行承擔購買行為的相應後果,與小米公司的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因此,法院一審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梁先生不服上訴,廣州中院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廣告行政違法不等於民事欺詐

  廣州中院的法官何海濤表示,小米公司誇大的廣告詞並沒有達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標準,雖有不當的部分,但仍不足以成為消費者輕信其“最好”的理由。而小米公司交付的涉案手機、具體配置與其廣告詞中提到的一致,只是在廣告詞中對於産品配置描述進行了過分的誇張。之後,小米公司也對這些不當的廣告詞進行了撤除、替換。由此可見,小米公司並無通過虛假廣告欺詐消費者的預謀。而梁先生作為消費者,僅憑藉小米公司對其産品的廣告詞就做出購買的意思表示,沒有盡到謹慎判斷的義務。因此,梁先生需要自己承擔購買意思導致的後果,與小米公司的廣告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基於上述情況,法院認為本案中小米公司並沒有故意欺詐的行為。

  法官認為,不當的廣告宣傳行為不等於欺詐行為,廣告違法同廣告欺詐間存在情節輕重之分的區別。判斷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應當從三方面去考察:一是存在欺詐行為,二是存在欺詐故意,三是受害人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法官認為,雖然工商行政部門對小米公司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其廣告行為違法,但行政違法與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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