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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渠道亂象叢生 電信營業廳疑賣翻新機

  • 發佈時間:2015-07-21 08:14:16  來源:新華網  作者:錢瑜 石飛月  責任編輯:湯婧

  來自北京的李先生日前在一家電信合作營業廳買了一款電信定制手機,但是在購買之時李先生就發現手機包裝不僅拆了封,手機裏還存有他人照片,疑似翻新機。針對李先生的遭遇,記者走訪該營業廳發現,該店銷售的手機均存在相似問題,營業廳店員的解釋為拆封及拍照是為了對手機進行檢測。不過,該説法遭到了電信運營商和行業律師的否認,電信方面指出銷售終端手機的包裝應是完好的,行業律師則認為包裝一旦被拆封且使用就等於二手機,二手機當新機賣觸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在此過程中電信運營商也暴露了對合作營業廳的監管缺失。

  新手機“被檢測”

  李先生日前在北京南二環的一家電信合作營業廳購買了電信定製版手機,與以往的購機經歷不同的是,店員拿給李先生的手機外包裝盒已經拆封,這令李先生感到十分困惑。面對質疑,店家給出的解釋是,為避免手機出現配件不齊全等問題,經銷商都會對手機進行開封檢查,拆封包裝係正常行為。當李先生問起該品牌型號的手機有沒有未拆封的新機時,店員稱該品牌所有的手機都是已拆封檢查過的,且一個型號只有一部手機。

  儘管有疑慮,但面對店員信誓旦旦的保證,李先生最終還是將這款已拆封的手機帶回了家,然而使用一段時間後,李先生發現該手機裏竟有營業廳店員的一張照片。“手機按理説是新的,怎麼可能有別人的照片?”李先生拿著手機再次前往該營業廳詢問,店員稱這也是拆封檢查的一部分,店員需要拍張照片來檢測手機的攝像頭和照相機程式是否正常,並堅稱這些做法都是符合規定的。

  “先是外包裝盒已經被打開,後又發現別人的照片,我已經不知道這款手機到底只是被檢測了一下,還是已經被使用過了。”李先生説。

  在接到李先生提供的線索後,記者也前往李先生所説的電信營業廳進行調查,營業廳店員給出了同樣的回復:“手機在到貨以後我們都要檢測有沒有品質問題,因此會進行拆封和拍照。手機肯定是新機,且不會有品質問題。”

  雙方各執一詞

  電信營業廳店員對於拆封手機的行為理直氣壯,然而卻無法抵消李先生的疑慮。此後記者聯繫中國電信客服一探究竟。中國電信客服人員首先確認,李先生購買手機的營業廳確實為中國電信正規的合作營業廳。在了解事情原委後,客服人員進而表示經銷商私自拆封手機外包裝盒做檢測的行為是不正規的,此前也沒有接到過類似的投訴,“新手機的外包裝應該是完好的”。電信客服同時表示,對於合作營業廳,電信同樣具有一定的監管責任,並稱可以幫助李先生就此問題進行投訴。

  然而經過客服人員的協調,事情的解釋權又回到了該電信合作營業廳店員手中,其最終回答仍然是:“拆封是正常的,手機不會是翻新機或二手機。”對於出售手機外包裝是否可以拆封的問題,中國電信客服和電信合作營業廳店員各執一詞,對此記者聯繫到中國電信相關負責人予以求證。該負責人只稱:“我們對合作營業廳的監管是很嚴格的。”此外,截至記者發稿該負責人並未對李先生遭遇的事件進行更多説明和回復。

  針對該事件,通信專家劉啟誠表示,對手機進行檢測是手機廠商在出廠前做的工作,不應由代理商進行檢測,這種行為是對手機廠商極度不信任的行為;已經拆封過的手機很可能是別人退回來的産品,或者説是有瑕疵的産品,這就屬於二手機,合作營業廳出現這種現象,理應由運營商和代理商共同承擔責任。

  網際網路律師胡鋼也指出,正常的銷售行為,産品包裝必須是完整的,産品也應是乾淨的,所謂乾淨指的是手機裏沒有任何激活、使用過的概念,然而很明顯,李先生所買到的手機在出售前已經存有他人照片,這表明這款手機已經被深度使用過,店員將一款二手機當做全新的手機出售,對消費者來説是隱瞞真相的行為。胡鋼進一步稱,根據《民法》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終端渠道亂象叢生

  記者進一步了解到,李先生購買手機的營業廳為中國電信指定合作營業廳。據悉,目前我國行動通訊市場主要有三大終端渠道:第一種是主控渠道,從産權角度上是指運營商直接掌握、直接參與管理的核心渠道,包括營業廳渠道、大客戶服務、客戶服務熱線、運營商網站等;第二種為實體渠道,主要指有實體表現形式的渠道,包括品牌店、自助服務店、加盟店、授權銷售點等;另外一種就是社會分銷渠道,從合作層次上來看,是除了運營商自建渠道以外利用社會資源拓展的銷售型渠道,是運營商核心渠道的重要補充,包括社會代理商、授權銷售點、標準卡類直供零售點等。

  據悉,李先生購買手機的營業廳屬於第三種渠道。加盟和合作的非直屬營業廳,由於日常經營管理是由加盟方和合作方負責,運營商往往只負責整體服務的監管考核,但按照要求也應該在服務、産品等細節上擁有監管責任。通信行業人士稱,上述提到的合作營業廳出現拆封手機包裝、提前使用手機等不規範的銷售行為,也在間接暴露出運營商監管缺失的漏洞。記者就運營商對合作營業廳的監管標準問題採訪了中國電信相關負責人,但該負責人只是簡單地表明中國電信有很嚴格的監管制度,對於具體如何實施並沒有給出答覆。

  對此,劉啟誠進而稱,合作營業廳的不規範操作對於運營商而言會帶來形象、信譽甚至是影響營收的傷害,運營商應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執行考核標準,杜絕各種違規、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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