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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禁歌推動文化管理精細化

  • 發佈時間:2015-08-12 07:36:44  來源:光明網  作者:常江  責任編輯:王磊

  【聚光燈】

  黑名單中所列歌曲的確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對其加以嚴格管制,首先就是保護未成年的網際網路使用者身心健康的需要。同時,對於文化的管理要格外審慎,避免給人留下破壞多元生活方式的印象。在這一前提下,文化管理的標準化和精細化就顯得尤為重要。

  8月10日,文化部公佈了一個“網路音樂産品黑名單”,120首歌曲位列其中,要求各網際網路平臺在15日之內自查並下架。名單中不乏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歌手李志、張震岳、許嵩、黃立行等人的作品。這一名單引發了媒體和輿論的熱議,也不可避免招致一些“粉絲”的批評之聲。“黑名單”開列的依據主要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51號文化部令,即《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七)款:網際網路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等內容的文化産品。

  總體上,文化部這次的排查和監管行為,就程式本身而言,比以往有相當的進步。一方面,有據可查、有規可依,黑名單中所列歌曲的歌詞也的確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對其加以嚴格管制,首先就是保護未成年的網際網路使用者身心健康的需要,比起“秘而不宣”地一禁了之,自然更加陽光、坦蕩。另一方面,整個規制過程也較為公開、透明,所有歌曲名稱及作者清晰開列,由新聞媒體向社會各界公示,給輿論留出審視和探討的空間,這也體現了文化領域的管理工作正在朝向更有彈性的方向發展。

  然而,眾所週知,文化是流動性極強的社會領域,如英國批評家雷蒙德·威廉斯所説,它既是可感可觸的文化作品,也是“活”的生活方式。因此,對於文化的管理要格外審慎,避免給人留下破壞多元生活方式的印象。在這一前提下,文化管理的標準化和精細化就顯得尤為重要,即在社會共識的基礎上設立行之有效的內容參照標準,並在執法過程中嚴格依據其行事。

  在公共媒體和不設年齡界限的公共場合對淫穢及暴力內容的嚴格控制,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文化管理的共同宗旨,這無可非議。但更關鍵的問題在於,是否存在一套完整而公開的關於“淫穢及暴力內容”的評價標準,令大眾可以心悅誠服地認可哪些內容涉及“黃暴”,哪些頂多算是“不合時宜”。舉例來説,美國對於電視網播出內容的控制會細緻到究竟有哪些詞彙、字眼和身體裸露的部位絕對不能出現在節目中,任何一個作品都須嚴格遵守,媒體機構也可照章自查。

  但縱觀本次“黑名單”中的120首歌曲,雖或多或少都存在問題,但問題的類型和程度卻有很大差異。例如張震岳的《0204》,確有十分露骨的情色字樣;而Mc Hotdog的《哈狗幫》,至多只是情緒上較為極端。將兩首歌曲列入同一個名單,難免給人留下監管隨意的印象。再如,文化部明確規定列入黑名單的曲目“禁止出現在KTV點歌系統,禁止經營性表演中演出,禁止在網際網路上網場所進行下載、複製和傳播,禁止以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形式出現”,這樣的規定依據又在哪呢?是否“非經營性表演”(比如義務演出)中就可以演唱?對此,《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並無明確説明。因而,這些歌曲究竟在中國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它們有沒有合法的流通範圍?恐怕民眾也會一頭霧水。

  總體而言,在公開媒介平臺上傳播的文化産品應當遵守“不涉黃暴”的底線,這首要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相信這一點社會各界都能達成共識。但文化相對於政治和經濟的特殊性,也應當在管理部門的執法過程中被充分考量。

  應該看到“黑名單”中列出的絕大多數歌曲根本談不上主流,而是小眾化的“地下音樂”,而“地下音樂”的出現並不單純是迎合人類的低級感官刺激的需要,更是特定社會群體(尤其是邊緣群體和青年群體)基於自身處境與情緒進行另類文化表達的需要。以制度之名對其傳播範圍與方式加以約束自然無可厚非,但也應看到,産生於實實在在的社會需求的“地下文化”並不會因為“黑名單”的存在而徹底禁絕。文化管理應當針對不同樣態的文化作品施行更為精細化的約束措施,才能真正令“多種聲音”在社會中各得其所、各安其事,共同構成我們共處的“一個世界”。

  □常江(文化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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