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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不應被排斥在司法保護之外

  • 發佈時間:2015-07-08 08:1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磊

  筆者手頭有一個類似案例的報道,刊登在2011年7月4日《新聞晚報》上。侵權過程和法院認定如下:2005年,阿俊在淘寶網上開設了一家網路店舖銷售服飾鞋包。2009年5月起,阿俊陸續發現有網民在“天涯社區”論壇和部落格上發佈多篇帖子、文章和漫畫,宣稱阿俊的網店涉嫌造假販假、偷稅漏稅、虛假廣告、信用作弊等違法、犯罪行為,借機誹謗和詆毀,引起眾多網友關注。阿俊多次向天涯論壇投訴,並在2010年6月和8月兩次致函天涯論壇,要求其接函後立即刪除全部侵權文章及帖子,但天涯卻遲遲未採取措施。阿俊向法院起訴要求天涯論壇刪除涉案圖片、文章和照片,在網站首頁上刊登道歉聲明,並支付店舖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網店並非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依法不享有名譽權。阿俊的網店是基於銷售商品目的、經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審查認可、在虛擬的網路環境下設立的店舖。目前對於該類網店,我國法律尚未賦予其民事主體地位。阿俊的網店也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範疇,阿俊無權以店主身份提起訴訟。因此,阿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提供這樣一個案例,是想説明兩點:第一,現有法律框架下,網店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基本是司法界共識,南京兩級法院的審理結果雖讓一些人意外,但並不“出格”;第二,網店在法律保護方面面臨的尷尬,早幾年即已出現,但幾年後的現在,沒有任何改變。

  我們常説:“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因為是“最後防線”,所以權益受損者之前通過其他方式沒有得到的公正,司法必須給他,否則公正註定不在。用這樣的標準衡量,許小紅和阿俊兩起案件的結果,不免令人遺憾。許小紅無端被人誣稱賣假貨,阿俊更是受到偷稅漏稅、虛假廣告、信用作弊等諸多詆毀,他們的權益因此受損。這些污水是否無稽之談?以抹黑為目的的“投訴者”,為不實資訊提供發佈平臺的網路運營商,該不該為此擔責?回答這些問題,當然不只有司法一條途徑,不過,當溝通、解釋、投訴等途徑都無法走通(這正是我們看到的事實)的時候,司法又做了什麼?

  因為網店“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以對其訴求是否合理,根本不做審查,直接駁回起訴。這樣的判決意味著,網店被排斥在法律保護之外;同時也等於告訴侵權者:既然詆毀中傷不需要承擔責任,謠造得不妨更離譜些。權益受損卻求公正無門,這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狀態。

  告別這種狀態,當然不能靠法官個人突破現有法律規定實現,這同樣不符合法治。但是,既然網店店主有“享受”法律保護的現實需求(這需求無疑是正當的),而該“保護”面臨一些法律障礙,那麼,如何通過法律修改、解釋等方式克服這些障礙,就是制度設計者必須考慮的問題。個人以為,網店類似個體工商戶,和後者的區別在於未做工商登記。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當下,如果突破對“合法”的傳統認識,將網店在交易平臺註冊登記視為“合法”,網店法律保護障礙將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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