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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冒領網店擔責”是合理的因勢利導

  • 發佈時間:2015-06-17 07:38:42  來源:大河網  作者:高亞洲  責任編輯:湯婧

  網購最讓人頭疼的麻煩之一就是快遞被人冒領,而無論賣家還是快遞公司,都會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讓買家自吞苦果。運氣好,遇到耿直的賣家就直接承擔了,但有些情況是,快遞公司和賣家打“拉鋸戰”,買家沒有辦法。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站出來説話了:遇到快遞被人冒領這種事,由賣家負責全部損失!(6月16日《重慶時報》)

  網購的便捷,顯然已無需贅言,而如同硬幣的兩面———“快遞被人冒領”,著實讓人頭疼。

  快遞被人冒領,到底該由誰來負責呢?從情理上講,買家與賣家建立消費關係,與現實中購物所不同的只是購物平臺不同而已,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該是相同的,換句話説,買家花了錢,而且還在付了郵費或者賣家承諾包郵的情況下選購,賣家就應該保證商品及時送遞到買家面前。

  從現實情況來看,這些快遞公司主要是與賣家建立了合約關係,那麼,基於對買家的權益保全,賣家在與快遞公司的合約中,是否約定了更具體更細緻的內容以規避被冒領的風險呢?如果是因為成本的考量,而放棄了這些規則的約定,這其實就是對買家的不負責。畢竟,從此前的制度規則來看,當發生快遞被冒領或者丟失的情形,是明顯不利於買家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有必要反思的是,這種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是否也成為“冒領”不斷發生的背後推手呢?

  於此而言,以最高法的頂層設計,來約定“快遞冒領網店擔責”,乃是一種合理秩序的回歸,是相關權益人權利義務格局的厘清。一個更大的期待是,願此番制度設定,能因勢利導出更合理的秩序格局來,比如讓快遞公司明確其權利義務,以更大的責任心送好快遞,讓買賣雙方建立公平、有序的良性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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