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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千余部美版蘋果被激活售出 富士康前員工獲刑

  • 發佈時間:2015-08-26 11:04:48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深圳富士康公司離職的吳某等3名員工,與鄭州富士康公司的段某等4名員工和深圳富士康公司的1名員工勾結在一起,非法進入蘋果手機網路認證伺服器系統,通過“改機”、“解鎖”的“刷機”技術,使低價收購的9000余部美版蘋果手機被激活售出,在不到5個月的時間裏獲利300余萬元。

  8月25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首次以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對吳某等涉案的14名被告人進行指控。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吳某等3人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分別被判處段某等5人兩年零十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萬元至20萬元。其餘6人也被判處刑罰,並處2萬元至30萬元的罰金。

  鄭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宋超稱,該案進一步深化了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重點加強了對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尖端龍頭企業、重點企業和知名品牌及對全市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核心技術企業的司法保護。目前,全市檢察機關通過該案的成功辦理,積極參與對産品製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智慧財産權案件高發地的重點整治,切實加大對智慧財産權的司法保護力度,促進體系創新。

  秘密安裝路由器

  吳某、鄒某、蘭某以前均為深圳富士康公司員工,從事過蘋果手機的生産加工,懂得將美版蘋果手機進行“改機”、“解鎖”的“刷機”技術。2011年11月,3人共謀通過為美版蘋果手機“刷機”獲利。

  隨後,吳某與在深圳、浙江分別從事蘋果手機銷售的徐某、季某取得聯繫,季某又聯繫金某等4人,讓他們低價從市場上收購美版蘋果手機,提供給吳某進行“改機”、“解鎖”,並約定每部手機收費400元至450元,徐某等人再將這些被激活的手機在市場上銷售謀利。

  2011年11月底,吳某找到鄭州富士康公司部門主管段某,讓段某幫忙在鄭州富士康廠區內安裝無線路由器,通過這種方式進入手機網路認證伺服器系統,並答應每月付給段某一定報酬。段某找到其下屬何某與鐘某,3人商量將無線路由器秘密安裝在廠區離吳某租房處最近的工務室內,便於信號接收。

  段某等3人擔心被人發現,將無線路由器移到工務室隔壁的備品室。“刷機”的時候,吳某給段某打電話,讓鐘某、何某接上網線,接通電源,不用的時候,就拔掉網線,切斷電源。

  “刷機”9000余部

  作案前,吳某先聯繫鄭州富士康廠區生産部門員工薄某為其提供手機序列號。吳某拿到序列號後,與鄒某、蘭某通過無線路由器侵入富士康公司和蘋果公司電腦資訊系統,之後進行一系列認證操作。最後,由鄒某聯繫深圳富士康公司員工暨某,將“刷機”後的手機入庫、激活,並將所有“刷機”記錄刪除。

  2012年4月底,鄭州富士康公司通過系統設置的報警監控裝置發現有異常“刷機”行為,向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分局報警。同年4月25日,公安民警將正在進行“刷機”的吳某、鄒某、蘭某抓獲。其他涉案人員也相繼歸案。

  法院一審認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吳某等人共“刷機”9000余部,違法所得共計300余萬元。

  熟悉“改機”技術

  吳某供述説,很多做手機生意的人從美國低價購進蘋果手機,到國內高價銷售。但是美版蘋果手機的序列號是和美國通信運營商綁定的,在國內無法使用,只有將其重新改寫才能在國內使用。

  鄒某供述説,2011年,其在深圳富士康公司工作期間,與吳某合作將水貨蘋果手機進行“刷機”,後來被公司發現,兩人就離開了公司。

  與他們合作的蘭某,2003年就進入深圳富士康公司工作,2011年8月辭職離開。在富士康公司工作期間,其被派往美國蘋果公司培訓,學會了將美版蘋果手機“改機”、“解鎖”的技術。

  吳某等人坦言,富士康公司管理嚴格,對蘋果手機“改機”、“解鎖”並非易事,光懂技術還不行,還需要相關環節人員的配合。他們相互配合、分工明確,最終還是被發現了。

  鄭州富士康公司相關人員在證言中稱,他們發現,有不少手機資料在客戶系統中查詢不到生産資訊,公司出貨記錄中也有資料被刪除跡象,疑似員工有私自“刷機”行為,很快通過報警裝置發現了問題,確定了犯罪嫌疑人。

  指控罪名被認定

  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對吳某等14人立案偵查,鄭州市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則是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

  在庭審中,吳某等被告人的辯護人也提出不構成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應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對此爭議,鄭州市檢察院公訴三處處長喬亦丹介紹説,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認為,被告人吳某、鄒某、蘭某主觀上明知只有進入蘋果公司電腦系統才能從事“刷機”行為,也明知富士康公司和蘋果公司對電腦資訊網路系統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未經許可嚴禁進入公司網路系統,客觀上串通段某等人秘密安裝無線路由器,一起侵入網路認證系統,其行為均符合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一審認定,辯護人“應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應以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追究吳某等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還認定,該案屬於共同犯罪,吳某等10每人平均為主犯。

  犯罪手段智慧化

  在量刑上,出庭支援公訴的鄭州市檢察院公訴人認為,吳某等14名被告人通過秘密安裝無線路由器的方式侵入鄭州富士康公司和蘋果公司電腦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該資訊系統中的數據,非法獲利300余萬元,依法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內量刑。

  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對上述建議予以採納,並認為,隨著電腦網路技術的發展,其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産、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發生深刻變化。不法分子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電腦網路技術實施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電腦網路犯罪具有很強的社會危害性。

  “吳某等3每人平均是80後,曾在富士康公司工作過,熟悉網路知識,有比較高的智力水準。他們也明白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但犯罪成本低廉,能連上網路就可以進行犯罪,獲利的空間又很大,不惜以身試法。”喬亦丹説。

  他認為,該類犯罪作案手段智慧化、隱蔽性強,增加了打擊難度,應依法利用刑罰手段嚴厲打擊各種利用電腦網路技術實施的犯罪行為。

  一審判決認為,吳某等1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擾亂了國家對電腦資訊系統的管理秩序,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同時,依法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從經濟上剝奪不法分子再犯的可能性。

  宋超表示,國務院《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展規劃(2012-2025)》方案下發後,到鄭州投資建廠的國內外高端知名企業快速增長,這類企業都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在辦理與這些企業有關的刑事案件時,新類型案件增多,有的罪名甚至在司法實踐中很少使用,吳某等人涉案的罪名也引發過爭議,需要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等界限,也不能因涉及到知名企業,就提高或降低司法打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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