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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涉打車軟體糾紛案宣判 計程車公司勝訴

  • 發佈時間:2014-09-19 07:33:1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陳靜 李鵬飛  責任編輯:湯婧

  18日,中國首例因計程車使用打車軟體未搭乘路邊乘客糾紛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

  原告嚴某認為被告上海錦江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公司)“拒載”訴至法院,法院一審認為,雙方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已通過打車軟體接單,依法駁回原告要求判定被告違約,並賠償違約損失3000元及承擔訴訟費的訴訟請求。

  2014年2月28日16時03分至07分,錦江公司駕駛員施某駕駛計程車完成本案糾紛前的最後一次營運。16時46分09秒,駕駛員通過“滴滴打車”手機軟體搶單成功,並根據叫單乘客指示,于50分許駕車行至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習勤路路口,停靠指定地點。

  在此等候計程車的嚴某打開車門坐入車內。司機告知嚴某,其已通過打車軟體接單,正在等待客人。叫單乘客坐上了副駕駛座位,嚴某也隨即下車。

  嚴某認為,係爭車輛處於待運狀態,其拉開車門坐入車內,與被告運輸合同已經成立,被告駕駛員必須按照指示將其送往目的地。駕駛員以使用打車軟體接單為由拒載,構成違約,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維護權益支出的費用,即,律師費30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則認為,原告上車時,駕駛員即告知已經接單,雙方合同並未成立,被告未拒載;即使成立,原告提起合同糾紛,也無權請求律師費。

  空車標誌燈是否開啟成為雙方辯論焦點。法院認為,女子與原告先後上車,與標誌燈是否開啟並無直接的、必然的聯繫,以此推定標誌燈開啟,難予採信。

  雙方未就訂立運輸合同達成一致

  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上車前已通過“滴滴打車”軟體接受他人訂單,並與他人達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原告上車後,被告駕駛員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軟體叫單乘客。因此,被告主觀上並沒有拒載原告的故意。

  因此,原告要求確認被告違約,並賠償違約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對話法官:規範打車軟體使用維護市場公平環境

  法院方面告訴記者,本案係中國首例因計程車使用打車軟體接單未載路邊乘客引發的糾紛。負責審理此案的浦東法院陸家嘴法庭副庭長尹志君法官認為,打車軟體顛覆了傳統計程車行業和運營方式。乘客可以通過手機終端直接發佈需求,司機根據行駛情況自主接單,提高了乘客打車自由度和話語權,也提升了司機運營效率。

  這位法官同時表示,但是打車軟體,尤其是加價打車的方式,改變了計程車資源的分配方式,客觀上造成軟體使用者間的不公平,容易擾亂市場秩序,同時也使路邊揚招乘客和軟體用戶處於不平等的市場環境中。

  同時,尹志君還指出,計程車具有一定公共屬性。在推廣打車軟體的同時,應當考慮揚招乘客,尤其是老年人等不會使用軟體群體的利益,嚴格落實高峰時段嚴禁使用、推進打車軟體與計程車電調平臺對接等措施,防止“結構性”打車難。

  相關連結:高峰時段禁止使用打車軟體

  2014年2月27日,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與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執法總隊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租(租賃)汽車營運服務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確保高峰時間服務供應。臨時性實施早晚高峰時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禁止出租汽車駕駛員使用打車軟體的措施”;“在暫行實施早晚高峰時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本市出租汽車嚴禁使用打車軟體提供約車服務措施期間,除公安交警管理規定禁止停車的區域以外,乘客揚招待運車輛不停的,即視為‘拒載’”。該通知于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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