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管理徵求意見:中國網站須將域名轉移至境內
- 發佈時間:2016-03-28 16:39:00 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王磊
近日,《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修訂版浮出水面,其中第37條規定,在境內進行網路接入的域名應當由境內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註冊,並由境內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運作管理。在境內進行網路接入、但不屬於境內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管理的域名,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網路接入。
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務,不得為違法網路資訊服務提供域名跳轉。”違反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域名服務活動,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網際網路域名系統安全、可靠運作,推動中文域名和國家頂級域名發展和應用,促進中國網際網路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參照國際上網際網路域名管理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域名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域名服務(以下簡稱域名服務),是指從事域名根伺服器運作和管理、頂級域名運作和管理、域名註冊、域名解析等活動。
第三條工業和資訊化部對全國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規章及政策;
(二)制定網際網路域名體系、域名資源發展規劃;
(三)管理境內的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和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四)負責域名體系的網路與資訊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資訊和合法權益;
(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七)管理境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八)管理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三)協助工業和資訊化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和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域名系統的網路與資訊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資訊和合法權益;
(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
第五條網際網路域名體系由工業和資訊化部予以公告。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工業和資訊化部可以對網際網路域名體系進行調整。
第六條“.CN”和“.中國”是中國的國家頂級域名。
中文域名是網際網路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支援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
第七條提供域名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網際網路域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運作。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條在境內設立域名根伺服器及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取得工業和資訊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的相應許可。
第十條申請設立域名根伺服器及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域名根伺服器設置在境內,並且符合網際網路發展相關規劃及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作要求;
(二)是在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伺服器安全可靠運作的場地、資金、環境、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資訊管理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路與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戶個人資訊保護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頂級域名管理系統設置在境內,並且持有的頂級域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作要求;
(二)是在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以及與從事頂級域名運作管理相適應的場地、資金、專業人員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資訊管理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路與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進行真實身份資訊核驗和用戶個人資訊保護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處理機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機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域名註冊服務系統、註冊數據庫和解析系統設置在境內;
(二)是在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具有與從事域名註冊服務相適應的場地、資金和專業人員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資訊管理系統;
(四)具有進行真實身份資訊核驗和用戶個人資訊保護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註冊代理機構的監督機制;
(六)具有健全的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路與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域名根伺服器及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設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向住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對域名服務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包括相關係統及場所、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管理制度、與其他機構簽訂的協議等;
(三)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證明申請單位信譽的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誠信經營承諾書。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予以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論證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予以許可的,應當頒發相應的許可文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許可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七條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在許可有效期內,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擬終止相關服務的,應當通知用戶,提出可行的善後處理方案,並向原發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向社會公示30日。公示期結束60日內,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十九條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域名服務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不再繼續從事域名服務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委託域名註冊代理機構開展市場銷售等工作的,應當對域名註冊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在開展委託的市場銷售等工作過程中,應當主動表明代理關係,並在域名註冊服務合同中明示相關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名稱及代理關係。
第二十一條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境內設立相應的應急備份系統和應急機制,定期將域名註冊數據在境內進行備份。
第二十二條域名根伺服器運作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其許可相關資訊。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還應當標明與其合作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