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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局:食品知假售假網店需賠10倍

  • 發佈時間:2015-08-26 16:39:55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昨日,羊城晚報記者從廣州市工商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網路平臺經營和網路交易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廣州市工商局制訂了《廣州市網路商品交易(B2C)合同》示範文本(下簡稱《合同》文本),已于8月18日下發至各分局,正式推行。《合同》文本針對無理由退貨、合同違約、網店欺詐賠償、第三方交易平臺調解義務等作出了規定。

  《合同》文本明確了“無理由退貨”的適用情形——除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雙方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該條款根據新《消保法》設立,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文本還規定了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發貨運費的承擔由雙方協商確定。

  《合同》文本明確了雙方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消費者違反約定無故拒絕接受所購商品或者服務的,應向網店經營者支付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網店經營者未履行約定義務應向消費者支付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該條款的設立,充分考慮到雙方利益,督促了網店經營者和消費者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保證了消費者和網店經營者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補償。

  同時,網店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也被予以明確。網路交易示範文本在違約責任條款中規定,網店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要按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賠償給消費者;網店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要按消費者支付食品價款的10倍賠償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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