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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聊天記錄可作為維權證據

  • 發佈時間:2015-08-19 08:18:28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袁國禮  責任編輯:書海

  消費者維權的證據範圍將有所擴大。根據市工商局昨天發佈的《關於推動建立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包括刷卡記錄、網購時的聊天記錄等,也可作為解決消費爭議的證據。該《意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意見》規定,消費環節經營者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原則,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

  市工商局副局長黃曉文表示,企業作為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要履行主體責任,主動將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融入到日常經營規範當中,最大限度和解消費爭議,提高消費者的購物滿意率。黃曉文同時透露,市工商局將加快建立解決消費爭議信用評價制度,將經營者解決消費爭議的情況,作為評價企業信用和商譽的重要指標之一,並定期對外公示信用評價結果。

  《意見》同時鼓勵有租賃櫃檯、出租經營場地業務的經營者,包括商場、市場、網購平臺等,設立賠償先付保證金,對於符合退換貨標準的商品,當消費者要求退款時,經營者可以先行為消費者辦理退款。而商家一旦存在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或者因撤場等造成消費者難以索賠的情形時,可以啟動賠償先付制度。

  賠償先付的範圍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務品質引起商品或服務價值損失;違約金;售後或安裝等帶來的損失;結算價格高於標價等。

  此外,根據《意見》擴大了消費維權的證據範圍。以前消費者要想維權只能以購物票據為證據,而《意見》實施後,消費者在會員制經營單位消費或者通過銀聯卡刷卡消費,會員記錄和刷卡記錄均可以作為消費爭議有效證據。而自身網上購物,網路平臺的購買記錄、電子化購物憑證、消費者與網路平臺的溝通記錄等也可作為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爭議的有效證據。

  京華時報訊(記者袁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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