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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租車定“霸王條款”:禁止車主向媒體吐槽

  • 發佈時間:2015-07-16 09:24:49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黃曉宇  責任編輯:王磊

  車主羅先生通過“PP租車”將自己的寶馬車租與他人,結果在出租期間發生風控事件未及時收回。而涉案車輛收回後,羅先生被指沒遵守“禁止向媒體或類似機構及第三方就車輛問題進行披露報道”的約定,PP租車將其訴至法院,索賠百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該院已受理此案。

  車主羅先生通過愛車匯(北京)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PP租車”網路汽車共用平臺,將愛車租與他人,不料卻因此惹上了官司。

  原告愛車匯公司訴稱,去年11月5日,被告羅先生通過其經營的“PP租車”網路平臺將寶馬車出租給朱先生,租期從去年11月5日10時30分至11月17日10時。

  由於寶馬車在租期屆滿時,朱先生未將車交回。PP租車位於上海浦東的分公司與被告於今年3月3日簽訂了《PP租車公司與車主羅某關於停運補償及賠償協議》,雙方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停運賠償金並約定被告禁止向媒體或類似機構及第三方就車輛問題進行披露報道的義務。

  原告稱,協議簽訂後原告找回涉案車輛,並於今年5月15日將維修保養後的寶馬車歸還被告,其間一直依約向被告支付停運補償金。但被告並未依約履行不披露報道的義務,多次大範圍在微網志、微信上披露車輛問題並煽動PP租車平臺的其他車主,給原告的名譽造成嚴重影響。

  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被告羅先生在與其簽訂協議後,並未依約履行不進行任何披露報道的義務,在網路上的宣傳給其經營的租車平臺造成惡劣影響。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羅先生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因此所受損失100萬元,以及要求羅先生在媒體進行道歉以保證網路租車平臺正常經營。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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