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窗廣告不能一鍵關閉 最高罰3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4-28 08:27:57 來源:華西都市報 責任編輯:書海
無處不在的彈窗廣告。(網頁截圖)
網際網路上無處不在的彈窗廣告。(網頁截圖)
今年9月起,禁止10歲以下孩子代言廣告。但專家認為,兒童如果只是産品廣告的普通表演者,不應該禁止。
本報獨家採訪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等
解讀9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告法
一打開網頁就彈出來的廣告、等紅燈時被硬塞進車窗的廣告小片卡、電視上各種推銷保健品的養生講座……生活中,無孔不入的廣告,今後可能會“收斂”一些了。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告法修訂草案。
新版廣告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相較于20年前的舊版廣告法,新法“與時俱進”地將網頁彈窗廣告、短信廣告等納入其中。同時,還列舉了虛假廣告的五種具體情形,加大了處罰力度。
26日,華西都市報記者獨家採訪了參與此次新法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廣告業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名譽主任趙旭東,中國醫院協會副秘書長莊一強,成都市工商局廣告處處長李平,對新版廣告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熱點解讀
小廣告發佈不再“任性”
保健品將退出養生節目
彈窗廣告
新規: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對於違反該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際網路廣告違法
平臺提供者也要擔責
現行的廣告法是在1994年前審議通過的。當時的行動通訊和網際網路産業都還在萌芽階段,相關廣告業態還沒有生成,因此廣告法中也沒有專門涉及。而20年後的今天,此次規範網際網路廣告,成為廣告法修訂的亮點之一,明確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發佈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
“除了彈窗廣告,還必須談到網際網路廣告平臺的責任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提出,立法中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做廣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發佈違法廣告予以制止。這就特別涉及到一些網際網路企業,比如,騰訊、淘寶等,對其平臺上發佈的廣告應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一旦在其平臺上出現違法廣告,可能會承擔部分過錯責任。
“在立法草案中,曾經提到大眾傳播媒體不得發佈遊戲廣告。”對於很多年輕人熱衷的網路遊戲廣告,趙旭東説,完全禁止也不盡合理。因此在後來的修改中,將其限定在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現狀調查
眾多廣告“霸佔”網頁
一不小心就中招
4月26日上午,成都市民小彤(化名)打開某網站的房産頻道瀏覽新聞,頁面左側立即彈出某樓盤的廣告。“網頁上到處都是廣告,一不小心就要點到,有些還關都關不掉!”對此,小彤很鬱悶,“這樣到底合不合法?我們應該向哪投訴?”
如今,網路廣告、手機短信廣告已逐漸成為廣告業中的“主力軍”,跟小彤一樣,被無處不在的廣告困擾的市民還挺多。
2013年央視3·15晚會上,就曾曝光了成都一家向用戶強制推出彈窗廣告的網路傳媒公司。該公司通過運營商把其廣告強行推送到電腦上,這樣的廣告在四川省每天的投放量高達1200萬條,用戶只要上網,就可以收到,而且根本無法遮罩。
一家廣告公司工作人員李先生稱,選擇彈窗廣告的多為一些比較敏感的小廣告。“其實,大多數人都對這種彈窗形式的廣告比較排斥,如果是大眾化的産品,一般都不會選擇這種形式。”
廣告小卡片
新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
明確濫發廣告屬非法
不正當廣告或減少
過去,對於道路上出現的這些發廣告卡的不速之客,各個城市都聯動交管部門、城管部門等進行整治,主要從影響市容、造成安全隱患的角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而新版廣告法,為這類行為提供了新的處罰依據:
“這是立法徵求意見討論後,新增的一條內容。”趙旭東説,徵求意見時也有專家提出,這樣的行為到底能不能禁止得了,具體實施起來可能會有難度。但他認為,這是法律實施的問題。新版廣告法,對這類沒有經過允許的濫發廣告,明確認定為“非法”,將有利於遏制一些不當廣告行為。
現狀調查
市民駕車等紅燈
經常被強塞廣告卡
電視上、網路上的廣告“鋪天蓋地”不説,走出家門,各種小廣告也接踵而至:電梯裏、馬路上、寫字樓裏……
除了小區電梯裏一些“雷人”的整形、豐胸、人流廣告,家住成都雙橋路的張女士還經常被路上的廣告卡騷擾。每天,張女士都會駕車經過蜀都大道。“等紅燈的時候,經常躥出一些發小廣告的人,要是沒關車窗,就直接把卡片扔進車內,不然就是塞在雨刮器或者門把手縫隙裏。”對於這些“被迫”收到的小廣告,張女士都毫不客氣地扔掉。
這些發卡人的身影,出現在成都蜀漢路、清江東路、昭覺寺南路等多個地方。26日上午,在成都成洛路上,一名40歲左右的中年男子趁堵車間隙,挨個散發廣告小卡片。他告訴記者,他們都是按發的卡片的多少來算工錢。“這工作既辛苦又危險,還遭人討厭,我也是沒有辦法才來做這個的。”他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
保健品
新規: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不能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醫療機構違法發佈廣告
或被吊銷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違法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新版廣告法三審稿中增加的內容。
中國醫院協會副秘書長莊一強認為,吊銷執業許可,才算是罰到了“痛處”,只有加強對虛假醫療廣告的處罰力度,才能避免“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怪圈。他還建議,加強對網際網路醫療廣告,尤其是搜索引擎有償推廣的法律規範,“這是網民獲取資訊的重要工具,廣告的誇大或虛假宣傳,很容易誤導不知情的搜索者。”
現狀調查
保健品投訴多
受害者多為老年人
電視劇正看到關鍵處,一群“專家”亂入,在演播廳內給一群大媽大叔們講起如何養生。
從“古書記載”到“科研成果”,在一番聽起來很“專業”的講座後,某個包治百病的“神藥”往往就會“隆重登場”。當然,一個明星代言人信誓旦旦地推薦或者一些消費者現身説法也是“標配”。
近年來,一些被吹得天花亂墜的保健品騙了不少市民,尤其是老年人。去年,四川省消委組織共受理虛假宣傳性質類投訴共882件,11.45%為保健食品類投訴,投訴者中,絕大部分都是老年消費者。
至於原因,省消委秘書長肖向榮分析,這與老年人獲取資訊的渠道相對單一,容易輕信廣告宣傳有關,“另外,目前還沒有一部健全的保健品監管法規。”
對話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
建議限制影視劇植入廣告
26日,華西都市報獨家對話了參與此次新版廣告法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廣告業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名譽主任趙旭東教授。
公交和戶外禁止發佈煙草廣告
華西都市報:煙草企業冠名公益活動,算不算變相廣告?
趙旭東:我倒不認為,這也是他們應盡的社會責任,採取必要的形象宣傳也是無可厚非。不能説企業擴大了知名度和影響力,就等於是變相煙草廣告,在一定程度上來看,企業社會聲譽和煙草推廣是兩個問題。
但是,由於吸煙有害健康,新版廣告法確實對煙草廣告有了更為嚴格的限制。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煙草廣告,出於更加維護公眾健康的目的,將約束範圍擴大到了所有公共場所。
對於煙草經營這樣的商業活動,要盡可能減少對吸煙行為的引導,尤其是青少年,所以新版廣告法特別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的規定。同時,為了避免變相煙草廣告的發佈,新法新增了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
未滿10歲孩子不能代言廣告
華西都市報:在立法討論中,還有哪些問題是專家們比較關注的?
趙旭東:老百姓反映強烈的明星代言,尤其是童星等未成年人的代言問題。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曾經為虛假廣告代言的人,3年之內不得再為廣告代言。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是從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目的出發。
但是,一些兒童産品如果不讓兒童出現在畫面中,成人也沒法完成,這就涉及到一個提法的問題,這些兒童如果只是産品廣告的普通表演者,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或個人因素推薦商品的代言人,這種廣告是不應該禁止的。在討論過程中,我還建議,對於影視劇、文化作品裏變相的植入廣告,也應該加以限制。
其他看點
成都市工商局:虛假廣告處罰更重 陰陽合同難鑽空子
新版廣告法還增加了關於虛假廣告構成條件的規定,其第二十五條明確,內容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都是虛假廣告,並列舉了五種典型虛假廣告的具體情節。今後,虛假廣告是否無所遁形?為此,華西都市報記者採訪了成都市工商局廣告處處長李平。
“對虛假廣告的情形進行明確、細化,查處過程中,將更具操作性。”李平説,新版廣告法還規定,無論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還是發佈者、代言人,只要和虛假廣告沾上邊,就要承擔責任,而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也有所增加。
“最重要的是,明確了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於兩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的,處罰將更嚴重。”李平説,過去一些人常利用陰陽合同來鑽空子,對外一個價,對內一個價,雖然明顯可以看出價格偏低,但也只能根據他們對外公佈的價格進行處罰。不過,新版廣告法定了一個最低20萬元的處罰,今後,這樣的情況就不會再出現了。本組稿件由華西都市報記者王蕾吳冰清采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