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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微信商標未核準商評委被告

  • 發佈時間:2015-03-12 07:38:29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何欣  責任編輯:湯婧

  明明自己線上申請了“微信”商標,但卻未被核準註冊,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博亞太”)因不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將對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裁定,並核準自己申請註冊的“微信”商標。昨天,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並當庭做出判決,最終以維護廣大微信用戶公共利益為由,駁回了創博亞太公司的訴訟請求。

  註冊在先未予核準

  “創博亞太”在2010年開發出一項通訊應用軟體,能夠向手機的被叫用戶顯示來電方的號碼及歸屬城市等資訊,創博亞太給這款軟體起名為“微信”。2010年11月12日,創博亞太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微信”商標,並於2011年8月27日通過初步審定,指定使用在第38類資訊傳送、電話業務等服務上。

  在該商標的法定異議期內,2011年11月18日,一名自然人張某針對該“微信”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認為,“微信”是騰訊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機聊天軟體,創博亞太在第38類資訊傳送、電話業務等服務上申請註冊“微信”商標容易使消費者産生誤認,並導致不良的社會影響,於是在2013年3月19日,裁定對創博亞太申請的“微信”商標不予核準註冊。

  創博亞太不服該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評委經審查,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復審裁定,依然對“微信”商標不予核準註冊。

  申請在先應予核準

  創博亞太向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昨天上午,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除了創博亞太和商評委兩家外,對“微信”商標提出異議的自然人張某作為本案的第三人,也委託了兩名律師參加庭審。

  創博亞太認為,其早在2010年便已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在此之前,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並沒有“微信”商標,且公司早已將“微信”商標用於相關服務。而直到公司提出註冊申請兩個多月後,騰訊公司才于2011年1月21日對外發佈了名為“微信”的聊天軟體。

  創博亞太認為,我國商標註冊體系採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因此該公司先申請的“微信”商標應當予以核準。

  核準將影響公共利益

  商評委方面在庭審答辯中,首先確認創博亞太公司確實早在2010年便已申請註冊“微信”商標,早于騰訊公司推出的軟體。

  而商評委同時指出,騰訊公司2011年推出即時通訊服務應用程式“微信”後,其用戶不斷增長,到2013年便已有4億用戶,且全國範圍內有多個政府部門、法院、學校等開通公共微信號,提供政府服務等。

  商評委認為,雖然創博亞太公司申請“微信”商標在先,但該商標初步審定前,聊天軟體已經推出,且用戶量持續增長。因此如核準創博亞太的“微信”商標,將會對眾多微信用戶以及公共賬號帶來不便乃至損失,同時也可能對創博亞太公司的“微信”服務性質和內容産生誤解。

  公共利益優先原則

  法院認為,在先申請是商標註冊的一般原則,也會有例外情況,比如公用利益的考量。當這二者發生衝突時,應結合市場的客觀實際,盡可能消除商業標誌混淆的可能性。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微信”産品已經形成大量服務群體,而微信廣大用戶已經對現有的微信服務形成了固定認知。因此本案中應當認為公共利益優於在先原則。

  最終,法院判決創博亞太敗訴。庭審結束後,創博亞太的代理人明確表示,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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