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87號
當事人:朱煒明,男,1982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匯區華發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及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申請我會舉行聽證會,聽取了其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朱煒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朱煒明實際控制“朱某榮”等3個證券賬戶買賣股票
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朱煒明擔任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
朱某榮為朱煒明父親,“朱某榮”證券賬戶于2006年3月1日開立於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下挂上海股東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
孫某英為朱煒明母親,“孫某英”證券賬戶于2007年11月8日開立於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下挂上海股東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
張某英為朱煒明祖母,“張某英”證券賬戶于2009年4月28日開立於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下挂上海股東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
基於朱煒明與朱某榮、孫某英、張某英之間的身份關係,朱煒明與“朱某榮”、“孫某英”、“張某英”3個證券賬戶之間及3個賬戶之間的資金關係,相關電腦地址數據及下單手機號碼重合等情況,及朱煒明在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中的相關表述,可以認定朱煒明實際控制“朱某榮”、“孫某英”、“張某英”賬戶(以下稱朱氏賬戶組)買賣股票。朱煒明在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期間,控制朱氏賬戶組買賣“海螺型材”、“神劍股份”、“襄陽軸承”等共計132隻股票,盈利4,526,731.70元。
二、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朱煒明在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徵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博暉創新”、“三泰電子”、“北京君正”、“富奧股份”、“天原集團”、“上海物貿”、“襄陽軸承”、“神劍股份”等10隻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439,254.59元。
(一)交易“利源精製”情況。朱煒明控制“張某英”賬戶于2013年3月1日買入“利源精製”70,000股,買入金額為1,541,846.48元。當日19點30分至19點34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3年3月4日將“張某英”賬戶持有的70,000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1,467,942元,虧損73,904.48元。
(二)交易“萬馬股份”情況。朱煒明控制“張某英”賬戶于2013年3月8日買入“萬馬股份”110,000股,買入金額為616,146.36元。當日19點30分至19點34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3年3月11日將“張某英”賬戶持有的110,000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622,212.66元,獲利6,066.3元。
(三)交易“博暉創新”情況。朱煒明控制“張某英”賬戶于2013年4月18日內買入“博暉創新”8,000股,買入金額為147,258.88元。當日19點19分至19點25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3年4月19日將“張某英”賬戶持有的8,000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149,899.85元,獲利2,640.97元。
(四)交易“三泰電子”情況。朱煒明控制“張某英”賬戶于2013年5月15日、5月16日相繼買入“三泰電子”80,042股,買入金額為1,048,584.59元。2013年5月17日19點35分至19點39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3年5月20日將“張某英”賬戶持有的80,042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1,139,820.66元,獲利91,236.07元。
(五)交易“北京君正”情況。朱煒明控制“朱某榮”賬戶于2013年7月5日買入“北京君正”40,000股,買入金額為680,954.25元。當日19點26分至19點32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3年7月8日將“朱某榮”賬戶持有的40,000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679,116元,虧損1,838.25元。
(六)交易“富奧股份”情況。朱煒明控制“朱某榮”賬戶于2014年6月20日買入“富奧股份”56,545股,買入金額為347,856.08元。當日19點25分至19點40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4年6月23日將“朱某榮”賬戶持有的56,545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352,946.77元,獲利5,090.69元。
(七)交易“天原集團”情況。朱煒明控制“朱某榮”賬戶于2014年8月1日買入“天原集團”375,703股,買入金額為3,059,172.77元。當日19點22分至19點27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4年8月4日將“朱某榮”賬戶持有的375,703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3,170,734.46元,獲利111,561.69元。
(八)交易“上海物貿”情況。朱煒明控制“朱某榮”賬戶2014年8月7日買入“上海物貿”185,986股,買入金額為1,897,066.51元。次日19點22分至19點28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三個交易日2014年8月11日將“朱某榮”賬戶持有的185,986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1,913,053.85元,獲利15,987.34元。
(九)交易“襄陽軸承”情況。朱煒明控制“朱某榮”賬戶于2014年8月15日買入“襄陽軸承”422,700股,買入金額為2,123,192.77元。當日19點28分至19點34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4年8月18日將“朱某榮”賬戶持有的422,700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2,399,812.12元,獲利276,619.35元。
(十)交易“神劍股份”情況。朱煒明控制“朱某榮”賬戶于2014年8月21日買入“神劍股份”130,000股,買入金額為928,778.55元。2014年8月22日19點23分至19點27分,朱煒明在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對該股進行評價、預測,公開薦股後的第一個交易日2014年8月25日將“朱某榮”賬戶持有的130,000股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934,573.46元,獲利5,794.91元。
以上事實,有朱氏賬戶組相關資料、資金轉賬記錄、相關交易數據、上海電視臺財經頻道提供的相關資料、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朱煒明控制朱氏賬戶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其中,其對“利源精製”等10隻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賣出的行為同時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朱煒明及其代理人申辯稱:第一,朱氏賬戶組由朱煒明父親周某榮控制使用。第二,朱煒明與朱氏賬戶組間並無頻繁、密切、數量巨大的資金往來,且與本案認定無關聯性。朱氏賬戶組登錄、轉賬電腦MAC地址重合情況,及其與朱煒明網銀、支付寶登錄、交易IP/MAC地址重合情況與本案認定無關聯性。朱煒明赴南韓旅遊期間已不再擔任證券經紀人,交易行為並不違法。第三,朱煒明家庭電腦在2014年底進行了硬體升級,故現有電腦MAC地址與之前朱煒明父親交易股票的MAC地址不一致有合理原因。第四,朱煒明在電視節目中重點闡述選股方法和角度,並未“公開薦股”。相關部門並未追究電視臺“公開薦股”的責任,“公開薦股”也無明確標準,直接認定朱煒明“公開薦股”有雙重執法嫌疑。且從“利源精製”等10隻股票在節目播出後的波動幅度看,朱煒明所作節目並未産生操縱市場的效果。因朱煒明父子對股票的分析理解相似,節目中所評價股票與其父所交易股票有重合屬偶發情況,且朱煒明未因此獲取非法利益。第五,監管部門于2014年8月接到舉報後啟動調查程式,2012年8月之前的事實已超過《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2年追究時效,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第六,在並無確切證據證明朱煒明控制朱氏賬戶組的前提下將朱氏賬戶組盈利認定為朱煒明違法所得于法無據。綜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朱煒明控制朱氏賬戶組,朱煒明涉嫌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行為不能認定;鋻於現有法律法規對“公開薦股”的界定標準尚不明確,建議將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的處罰改為警告;當事人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屬於情節輕微,建議不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我會認為:第一,我會對朱氏賬戶組及其控制關係的認定,是基於資金關係、身份關係、MAC及IP地址重合情況、手機號碼重合情況等多個方面做出的綜合認定,幾方面情況與違法事實的認定均有關聯,相互佐證,整體來看足以認定朱煒明實際控制朱氏賬戶組。第二,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朱氏賬戶組由其父親控制,朱某榮在聽證會中所陳述的賬戶重要盈虧情況與實際不符,也不能對朱氏賬戶組在朱煒明推薦股票前先行買入,薦股後即反向賣出的異常情況作出合理解釋。第三,我會所追究的是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任,其操縱市場行為是通過先行建倉、公開薦股、反向賣出的系列行為構成的,而並非僅就其中的公開薦股行為追責,不存在“標準不明”或者“雙重執法”的問題。第四,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朱煒明作為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是一種連續狀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所追究的違法事實並未超過時效。綜上,朱煒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辯意見不能成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責令朱煒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買賣股票的違法所得4,087,477.11元,並處以12,262,431.33元罰款;
二、沒收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違法所得439,254.59元,並處以1,317,763.77元罰款。
以上合計,沒收朱煒明違法所得4,526,731.70元,罰款13,580,195.10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7月12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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