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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首發合同指引

  • 發佈時間:2016-04-20 02:10:3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京報訊 (記者陳彥旭)繼“史上最嚴”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之後,4月18日晚間,中國基金業協會發佈配套文件——《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這是中國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的行業指引。

  根據指引的要求,私募基金合同在訂立時,需和投資者明確約定存放資金的專用賬戶、備案法則等條款。分析人士認為,這將使私募基金管理由通則向細則方向深化。

  《指引》要求,合同應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募集期間客戶的資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訂明賬戶開戶行、賬戶名稱、賬戶號碼、監督機構等。

  北京大學經濟學系主任曹和平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合同條款規範化文件一直沒有明確規定,此次《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的發佈,使私募基金管理由通則向細則方向深化。

  亦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中國大的基金投資機構都已向外國學習,早設有專用賬戶。為降低風險,投資機構會對一個項目設有多個專用賬戶,起到隔離作用。投資人與投資機構簽訂合同,投資人資金就要按合同履行,所存風險後果也由投資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對項目的了解和風險的把控才是投資人在資本市場受益的關鍵。

  《指引》同時要求,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2015年12月16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首次以文件形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先備案私募基金後再投資運作。昨日,中國基金業協會進一步解讀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資訊不做實質性的事前審查。備案不影響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設立,但未經備案不能進行投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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