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調整券商風控指標 “杠桿放鬆”係誤讀
- 發佈時間:2016-04-09 16:23:00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本週五證監會宣佈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下稱《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相關規則一經公開,立即引發市場熱議。其中有關杠桿率指標的調整,也被不少人士理解為證監會鼓勵券商“放杠桿”。《第一財經日報》4月9日本週六從證監會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市場人士對券商“杠桿放鬆”的理解係誤讀。
“認為放鬆杠桿控制的説法,是對指標的誤讀。”上述人士表示,資本杠桿率的優化,主要目的是根據證券行業的業務特點和風險類型,將原來未納入杠桿計算的證券衍生品、資産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杠桿計算更合理。
為何調整杠桿率指標
2006年7月,證監會發佈《辦法》,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制度。2008年6月,對《辦法》進行了修訂。隨著證券公司組織架構、業務産品越來越多元,相關風險類型日趨複雜,證監會決定再次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此次《辦法》修訂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其中有關杠桿率指標的調整,受到極大關注。
此次調整,將原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此外,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凈資本比凈資産指標由不得低於40%調整至20%。
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是否意味著要放鬆杠桿控制?對此,證監會相關人士週六回應稱,認為放鬆杠桿控制的説法,是對指標的誤讀。
該人士解釋稱,目前《辦法》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同屬杠桿控制的指標,既存在雙重控制問題,又未將表外業務納入控制。經研究借鑒國際經驗,《辦法》擬將這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比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
資本杠桿率的優化,主要目的是根據證券行業的業務特點和風險類型,將原來未納入杠桿計算的證券衍生品、資産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杠桿計算更合理。
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桿控制指標理應取消,鋻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繼續保留這兩個杠桿控制指標。但為避免與資本杠桿率指標衝突和重復,擬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未來主要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
“8%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不是通常意義的財務杠桿倍數。”上述人士表示,按資本杠桿率8%的監管標準進行測算,並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大體為6倍左右,與現行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調整還將原有反映流動性的凈資本比凈資産指標從40%調低至20%。
據證監會相關人士介紹,這一調整主要是針對目前《辦法》旨在防範流動性風險的凈資本比凈資産指標,實際針對性不足,難以有效防範流動性風險的問題。
為防範證券公司業務快速發展可能引發的流動性風險,證監會指導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014年2月制定發佈了《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填報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其中,流動性覆蓋率為優質流動性資産與未來30天的現金凈流出量之比,用於反映和監測一定壓力情景下證券公司是否擁有足夠的流動性資源來應對短期(一個月)流動性風險。
凈穩定資金率則是指可用穩定資金與所需穩定資金之比,用於反映和監測一定壓力情景下證券公司是否擁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用於持續經營一年以上。
“實踐來看,兩項指標基本符合行業實際,能夠反映和監測行業流動性風險。因此,擬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證監會部門規章。”上述人士表示,凈資本比凈資産指標由兩項流動性監管指標替代後理應取消,但是鋻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並繼續保留該指標。
不過,為了避免與流動性監管指標衝突和重復,根據實際情況,證監會決定將該指標由不得低於40%調整至20%,未來主要通過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率對公司流動性風險進行約束。
為不達標券商留有“準備期”
與2008年修訂後的《辦法》及配套規則相比,此次調整將改變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制度,通過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完善杠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等六個方面,提升券商風控能力。
在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方面,此次調整將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將金融資産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不再重復扣減凈資本。另外,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
其中,《辦法》規定風險覆蓋率,即凈資本比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調整後的行業平均風險覆蓋率約為200%左右,預計可以較好滿足風險覆蓋要求。
在提升指標針對性方面,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併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
同時,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修訂後的《辦法》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要求更高。”上述人士表示,券商需要充分考慮表內表外業務、直接間接影響、個體整體風險,以實現風險監測監控全覆蓋。
根據安排,此次徵求意見將於5月8日截止。不過,考慮到行業內個別公司資産負債或者業務結構有較大差異,可能出現不達標的情形,證監會也考慮在《辦法》實施前給予一定期間的準備期,要求相關公司採取補充資本、調整資産負債結構等措施改善相關風控指標,確保《辦法》實施後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