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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券商風控指標 杠桿要求與現行規定相當

  • 發佈時間:2016-04-09 07:47:4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券商風控指標調整,優化券商業務結構正酣。在4月8日下午舉行的證監會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將提升風險監管能力,貼近市場化發展方向,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緊貼行業實際券商風控指標修訂

  近年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在督促券商加強風險管理、保障證券行業總體持續穩健運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券商組織架構、業務産品越來越多元,相關風險類型日趨複雜,現有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風險控制指標的持續有效性,促進證券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此前,2006年7月,證監會發佈《辦法》,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券商風險控制指標制度;2008年6月,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此次《辦法》修訂,一方面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基礎上,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結合行業發展的新形勢,通過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完善杠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等,提升風控指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張曉軍表示。

  據了解,此次《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6個方面:一是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品質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將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將金融資産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不再重復扣減凈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調整後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範圍及標準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將原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三是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産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證監會部門規章層面;四是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併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

  五是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明確了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

  六是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準。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此外,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凈資産指標理應取消。鋻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擬繼續保留相關指標。但為避免與資本杠桿率指標衝突,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未來主要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8%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12.5倍)不是通常意義的財務杠桿倍數。按資本杠桿率8%的監管標準進行測算,並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大體為6倍左右,與現行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

  風險監管能力有效提升

  招商證券首席風險官鄧曉力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券商凈資本口徑有所調整,表外業務納入風控體系,券商業務結構逐步優化,風控體系逐步完善,風險監管能力有效提升,利於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目前的《辦法》中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同屬杠桿控制的指標,這存在雙重控制的難題,也並沒有將表外業務納入到控制體系之中。現將其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合情合理。”鄧曉力表示,8%的指標是根據券商行業的業務特點和風險類型所確定,既有利於券商整體風險的可測與可控,又為行業發展留出了適當空間。

  此次《辦法》修訂,改進了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調整後會對證券行業産生哪些影響?針對這一問題,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2015年底測算數,由於金融資産不再扣減凈資本,行業凈資本將有一定幅度的釋放(約增加20%),但由於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較為審慎,行業風險資本準備將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約增加2倍),風險覆蓋率有效性顯著提高(修改後行業平均為200%左右)。總體來看,修改後,風險覆蓋率指標更為合理。

  “此外,明確逆週期調節,不是單純地與指數掛鉤,更多是基於行業的考慮,使發展與管控能力匹配起來。”華融證券首席風險官司穎表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等金融風險事件,進一步暴露了券商等金融機構資本監管“順週期”問題,即由於利潤增長以及資本劇增等因素,導致資本監管相應指標趨於寬鬆,從而放大了機構業務規模。監管層將根據券商資本溢余程度、業務發展和市場狀況,由各部門多單位參加的會商機制最終確定,採取逆週期調節機制符合業內業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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