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調整券商風控指標 將釋放兩成凈資本
- 發佈時間:2016-04-09 07:1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擬將多項杠桿率指標優化為單一指標資本杠桿率;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流動性監控指標擬納入證監會監管範疇
4月8日,《證券日報》記者從證監會獲悉,證監會日前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辦法》修訂包括六方面內容,其中包括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擬將原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同時,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證監會部門規章。
此次《辦法》修訂,一方面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基礎上,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結合行業發展的新形勢,通過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完善杠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等,提升風控指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兩項杠桿率指標合二為一
此次《辦法》修改內容共涉及條款 20 余條,總條款由41條改為 38條。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一是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品質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將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將金融資産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不再重復扣減凈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調整後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範圍及標準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將原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引入資本杠桿率主要是為了將證券衍生品、資産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杠桿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更精準。根據測算目前行業資本杠桿率約為25%左右(相當於財務杠桿3倍左右)。”
三是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産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我會部門規章層面。
四是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併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
五是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明確了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
六是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準。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後的《辦法》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桿控制指標理應取消,鋻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擬繼續保留相關指標。但為避免與資本杠桿率指標衝突,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未來主要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8%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不是通常意義的財務杠桿倍數。按資本杠桿率8%的監管標準進行測算,並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大體為6倍左右,與現行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
風險覆蓋率指標
將更加合理
上述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辦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依據資本吸收損失能力的不同,將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有效提升資本品質和抵禦風險的能力;二是針對金融資産風險重復計算的問題,將金融資産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過程計算,不再對金融資産扣減凈資本;三是將按業務類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計算,提升風險計量的針對性。
“根據2015年年底測算數,由於金融資産不再扣減凈資本,行業凈資本將有一定幅度的釋放(約增加20%),但由於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較為審慎,行業風險資本準備將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約增加2倍),風險覆蓋率有效性顯著提高(修改後行業平均為200%左右)。總體來看,修改後風險覆蓋率指標更加合理。”上述負責人表示。
“需要説明的是,調整後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現實需要,但其計算範圍及標準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上述負責人強調。
“前期我們選取行業有代表性的證券公司按照修訂後凈資本等風控指標標準進行測算,相關證券公司均能符合監管標準,且有一定空間。但考慮到行業內個別證券公司資産負債或者業務結構有較大差異,可能出現不達標的情形。”上述負責人表示,因此,擬在《辦法》實施前給予一定的準備期,要求相關公司採取補充資本、調整資産負債結構等措施改善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確保《辦法》實施後達標。
通過四個核心指標
構建風控體系
證券公司是社會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的重要仲介,其業務性質導致其面臨的不確定性及對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均十分顯著,具有充足的資本既是消化吸收風險的需要,也有助於樹立公眾對金融仲介的信心。因此對證券行業提出明確的資本和風控要求是各國證券監管的通行做法。
2006年7月份,證監會發佈《辦法》,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制度。2008年6月份,對《辦法》進行了修訂。近年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在督促證券公司加強風險管理、保障證券行業總體持續穩健運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證券公司組織架構、業務産品越來越多元,相關風險類型日趨複雜,現有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風險控制指標的持續有效性,促進證券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此次《辦法》及配套規則的修訂,通過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及凈穩定資金率四個核心指標,構建更加合理有效的風控指標體系,進一步促進證券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此次修訂有三大原則,一是維持總體框架不變。鋻於現行風控指標體系已獲得行業普遍認同,實施效果整體較好,繼續維持現有總體框架,僅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二是增強風險覆蓋的完備性。改進風險資本準備及主要風險控制指標的計算方法,結合證券行業業務發展新態勢,充分考慮表內、表外業務,直接、間接影響,個體、整體風險,常態及非常態因素,補充完善相關監管指標,力爭實現風險監測監控的全覆蓋。三是提升風險計量的針對性。總結實踐經驗,細化風控指標分類,進一步優化資本內涵,消除不合理的重復資本扣減和資本約束,明晰金融資産和業務實質,按照所屬風險類別分別計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