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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重罰2宗違規案 首例利用資訊優勢操縱案曝光

  • 發佈時間:2016-04-09 08:00:4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左永剛  責任編輯:張明江

  將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依法依規精確打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4月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近期,證監會對2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資訊操縱伴隨資訊披露違法及內幕交易案,這是證監會處罰的首例利用資訊優勢操縱案件。另外1宗是內幕交易案。

  1宗資訊操縱伴隨資訊披露違法及內幕交易案中,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時為江蘇宏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達新材)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的朱德洪與上海永邦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永邦)合謀,利用資訊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宏達新材股票交易價格。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金禾實業股票交易價格。對上海永邦的上述行為,楊紹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馮越峰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朱德洪與上海永邦交易宏達新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

  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朱德洪處以頂格罰款300萬元;對上海永邦處以頂格罰款300萬元;對楊紹東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對馮越峰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實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依據《證券法》,證監會決定對上海永邦處以頂格罰款300萬元;對楊紹東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對馮越峰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在進行上述違法行為的過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賬戶組持有宏達新材佔該股總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過5%,為6.35%,此後持股佔比均維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實業”佔該股總股本比例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過5%,為5.05%,此後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佔比均維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為2014年12月8日的6.13%。上海永邦均未對此進行資訊披露。上海永邦未及時資訊披露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楊紹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上海永邦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楊紹東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2014年,在宏達新材投資北京城市之光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城市之光)過程中,朱德洪在確信城市之光業績有重大變化的情況後將相關資訊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上海金力方)執行事務合夥人李世雷,建議上海金力方賣出“宏達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證資訊的真實性後,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將所持的600萬股“宏達新材”通過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洩露內幕資訊並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內幕資訊交易“宏達新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的規定。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朱德洪處以60萬元罰款;鋻於上海金力方沒有盈利,對上海金力方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世雷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中鋼集團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鋼吉炭)因業績虧損進行重大資産重組。劉如寶、邵東平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關係密切,且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聯絡接觸。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劉如寶控制使用5個賬戶交易“中鋼吉炭”股票255萬股,盈利約146萬元;邵東平控制使用3個賬戶交易“中鋼吉炭”股票,盈利約40萬元。兩人上述行為構成內幕交易。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劉如寶、邵東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上述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以違法所得2倍罰款。該案罰沒款總計約557萬元。

  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將持續對操縱股票價格、內幕交易、資訊披露違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依法依規精確打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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