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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修訂管理辦法 完善券商風控指標體系

  • 發佈時間:2016-04-09 07:49: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許志峰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8日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通過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及凈穩定資金率四個核心指標,構建更加合理有效的風險指標體系。

  據介紹,此次修訂改進了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將凈資本區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將金融資本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不再重復扣減凈資本。調整後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現實需要。

  此次修訂還完善了杠桿率指標,將原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

  根據行業實際情況,修訂後的辦法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針對這一調整是否意味著要放鬆杠桿控制,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桿控制指標理應取消,鋻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擬繼續保留相關指標。但為避免與資本杠桿率指標衝突,根據實際情況,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未來主要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8%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12.5倍)不是通常意義的財務杠桿倍數。按資本杠桿率8%的監管標準進行測算,並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大體為6倍左右,與現行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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