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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解讀發審新政:審核週期將縮短一半 75天係誤讀

  • 發佈時間:2015-11-30 07:0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證監會在27日的例行發佈會上公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完善了“條件明確、標準清晰、程式規範、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全程留痕、監督有效”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機制。針對市場反映的審核進度不透明問題,《意見》指出將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對各審核環節提出明確時限要求。

  申萬宏源對此解讀稱,新政的審核週期基本要半年,而之前在較為順暢的年份基本上也需1年左右時間。針對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新股上市最快75天完成審核,申萬宏源表示那“是錯誤的”。

  “相較于之前,審核速度的確是提速了、週期縮短了。” 中國經濟網記者見到的申萬宏源解讀報告寫道,“按照新規定,假設有兩輪反饋,從受理材料到發審會召開基本上要6個月:45天+1月+20天+1個月+20天+1-2周+10天。”

  該券商詳細列出了發行審核的流程和週期的演算法:第一個環節(45天):從受理到召開反饋會不超過45天;第二個環節(假設是兩輪反饋:1月+20天+1個月+20天,差不多3個半月):從發行人落實完畢反饋意見後到召開初審會不超過20天;第三個環節(1-2周):初審會到發審會告知函,這個時間在新規定給中沒給出時間期限,一般情況下1-2周,當然這是對初審會結果沒有太多需要説明或解釋的情況下;第四個環節(10天):從發出發審會告知函到召開發審會不超過10天。實際操作上來講,初審會召開了,發審會的召開就沒有太多障礙了,從經驗來看一般是1周之內召開,所以這邊給的10天是充足的;第五個環節:核準拿批文,這次新規定裏面沒有對此給出時間週期,目前證監會對此卡的比較緊。

  該機構補充稱上述的一切流程,都是在正常審核狀態下(因政策原因停發或調整的除外),所以不排除有窗口指導或是政策調整的可能;同時初審會到發審會通知函以及發批文,這兩段時間期限沒有給出,這對於調整二級市場的股票供給留下餘地。

  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稱,制定《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在發行審核權力運作過程中有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進一步強化自我約束,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的主要內容一共包括九個方面:

  一是貫徹簡政放權和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工作要求,針對現行發行條件過多過寬問題,研究取消《證券法》明確規定之外的首發和再融資發行條件,調整為通過資訊披露方式落實監管要求,壓縮審核權力項目和內容,從源頭上減少尋租空間。

  二是針對市場反映的審核標準不透明、不同審核人員把握審核標準不一致問題,對過往的審核標準和典型案例及時歸納整理,成熟一批公佈一批,成熟一項披露一項,以切實提高審核標準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防止出現“同事不同辦”問題。

  三是針對市場反映的審核進度不透明問題,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對各審核環節提出明確時限要求,在正常審核狀態下(因政策原因停發或調整的除外),從受審到召開反饋會不超過45天,從發行人落實完畢反饋意見到召開初審會不超過20天,從發出發審告知函到召開發審會不超過10天。

  四是發行審核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和重大無先例問題,明確提請專題會議決策的程式要求,有效杜絕個人因素對問題定性和審核進度的影響。

  五是針對部分發行人反映的見面難、溝通難問題,建立預約接待制度,及時滿足發行人正常業務溝通需求。對於當事人按規定提出接待預約的,原則上應當在3個工作日安排見面。同時,嚴禁發行審核人員在發行審核期間與發行人及相關利害當事人進行任何正常工作溝通之外的私下接觸。

  六是全面落實發行審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審核過程管理,形成對審核工作的硬約束。

  七是加強履職回避管理,在已有公務回避要求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發行審核工作應當回避的具體情形,明確清晰事項的操作流程,建立相應的報告制度及監督問責機制,有效防止利益衝突。

  八是強化發審委工作監督,對發審委員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員身份開展商業活動、是否濫用表決權、表決理由是否正當合理、表決意見是否與工作底稿一致等進行監督檢查,涉嫌違反工作紀律的,及時進行處理。

  九是嚴格執行違紀問責制度,對違反審核工作紀律的人員,依規給予黨紀處分,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嫌違法犯罪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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