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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初審新動向:信披成審核重點

  • 發佈時間:2015-11-28 07: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王庭

  隨著IPO發審步入正軌,與預披露招股説明書同步公開的初審反饋意見也陸續公佈。筆者注意到,與此前初審反饋意見相比,監管層對IPO企業的獨立性、募集資金使用監管等的審核已經顯淡化,重點集中在資訊披露問題、規範性問題等方面。

  與此同時,根據證監會11月6日發佈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多項文件,IPO新規在獨立性要求及募集資金使用監管方面均發生了重大變化。

  我們不妨以11月23日至25日預披露的17家公司為例進行説明。在上述17家公司的反饋意見中,監管層均有提及規範性問題和資訊披露問題。而由這兩方面的問題所衍生出來的細分問題甚至在20個以上。特別是在資訊披露這方面,提出的問題所佔比例更大,如亞振傢具股份有限公司,初審提出的意見共26條,其中,規範性問題5個,資訊披露問題高達20個。

  同時,對於發行人資訊披露問題審核,已重點關注其業績及增長的真實性、合理性、可持續性,嚴格防範虛增業績及利潤調節等行為。

  筆者認為,監管層強化資訊披露監督機制,這是在為註冊制鋪路。

  資訊披露是註冊制的靈魂和核心。在註冊制的背景下,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就是對發行人資訊披露的準確性、全面性做形式審查,而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進行投票。因此,實行註冊制,發行人的資訊披露能否做到準確、及時、完整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將影響到投資者的選擇,關係到發行人能否上市以及能從市場中融到多少資金。

  也正因為如此,強化發行人的資訊披露,就要讓其做到事無大小,只要對發行産生任何影響的事項,都應該履行披露義務,由投資者決定其去留。

  新股發行向註冊制過度,這是在“放開前端”,探索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也正因為如此,就必須通過一系列的、規範的資訊披露安排,促使發行人保障披露資訊的數量和品質,滿足投資人理性決策的資訊需求。業內人士認為,我國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重點應該在資訊披露方面,強調發行人是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其言行必須與資訊披露內容相一致,發行人、仲介機構可以根據市場確定發行時機和價格,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制度安排是為了實現投融資雙方資訊對稱,從而使市場機製作用有效發揮。

  資訊披露制度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需要在推進註冊制改革進程中不斷優化升級。我們在推進資本市場的建設過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另一方面也要密切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具體實際,不斷修改、完善,為正在籌劃推出的註冊制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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