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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劍波訴證監會二審敗訴 三點理由不認可判決

  • 發佈時間:2015-05-05 02:53:19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備受市場關注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迎來二審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昨天宣判楊劍波敗訴,維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維持證監會對楊劍波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楊劍波二審敗訴

  自2014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證監會撤銷處罰決定,到去年4月3日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歷經一年零三個月的時間,楊劍波最終還是沒有等來讓他滿意的結果。

  5月4日上午9時40分,距離楊劍波訴證監會二審開庭14天之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判楊劍波敗訴,駁回楊劍波提出的撤銷北京一中院行政判決書、撤銷證監會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處罰決定的請求,維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維持證監會對楊劍波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三點理由不認可判決

  楊劍波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滿。他通過代理律師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楊翼飛表示,對此判決不予認可的理由有三點:首先,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和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關聯性”、“重大性”和“未公開性”是構成內幕資訊及內幕交易的法定構成要件,二審判決只認定重大性和未公開性,未認定關聯性。

  此外,對於“未公開性”,證監會指定的《內幕交易認定指引》規定了資訊公開的認定標準包括了上市公司披露、媒體揭露和公眾知悉等三種方式,其中媒體揭露並未規定“可靠性”的標準。二審判決認為8月16日中午的媒體報道不符合可靠性標準並無法律依據。

  第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兜底性條款的解釋必須遵循法定解釋規則和法定程式。證監會對兜底性條款的解釋違反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關聯性”的法定要件,與第七十五條的列舉性條款性質也不一致,違反了最高法院確立的同類解釋規則。此種情況下,證監會並未事先將交易資訊納入“其他重要資訊”的範圍,而是直接利用兜底性條款進行認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定的基本原則。

  將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楊劍波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將在適當的時間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楊劍波堅持認為,自己當時是進行正常交易,而並非內幕交易。

  “按照今年新修訂的《證券法》草案的規定,‘未公開資訊’是指除內幕資訊以外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資訊,而我當時是基於業務原理的正常對衝,資訊都是公開的。”楊劍波説。

  “烏龍指”事件令楊劍波的事業軌跡發生了重大轉折。昨天,楊劍波告訴記者,他目前仍在上海財經大學擔任商學院金融學教授兼金融實驗室主任,教學相關工作主要針對全職和非全職的工商管理碩士,主要講授金融實務課程。

  為什麼要回歸校園,而不繼續在金融行業任職?楊劍波表示,當時可以選擇非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境外投資銀行等,但自己刻意選擇了相對慢節奏的工作,“我已經累了,想借此調整一下節奏,恢復一下身體,過去透支太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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