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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劍波告證監會二審開庭 是否構成內幕交易成焦點

  • 發佈時間:2015-04-21 07:19:4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一審原告敗訴後,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原總經理楊劍波狀告證監會一案二審昨日開庭。4月20日,此案二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楊劍波的上訴請求包括撤銷北京一中院行政判決書,撤銷證監會所做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等處罰決定;證監會則要求維持原判。就像一審中一樣,雙方爭論的焦點依然是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是否構成內幕交易成焦點

  在北京高院的二審中,上訴人楊劍波和被訴人證監會主要圍繞四個焦點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並在庭審時出示了相關筆錄、證詞等證據。

  四個焦點包括,被訴人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的認定事實是否全面,是否存在上訴人所稱的遺漏問題;涉案的錯單交易資訊是否屬於內幕資訊;“8·16事件”當天下午的對衝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是否存在豁免情形;楊劍波是否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在楊劍波一方看來,是否屬於內幕資訊和是否構成內幕交易是本案的核心問題。

  “但一審判決中回避了內幕交易的法律構成和事實要件,也就是説一審判決連什麼是內幕交易都沒有進行審查,就做出了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的認定。”楊劍波的代理律師李江在庭審中表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而證監會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律規定。

  對於內幕資訊問題,證監會一方辯稱,根據法律法規和長期的執法實踐總結,內幕資訊有重大性和非公開性兩大特性,光大證券“烏龍指”符合上述特性,應當認定為內幕資訊。

  李江反駁稱,根據法律規定,除了重大性和非公開性外,內幕資訊還必須包括關聯性;同時,交易資訊不能算作內幕資訊,否則市場上任何機構導致個股漲停和跌停都要出來澄清後再進行下一步交易操作,這是荒謬的。

  “光大證券既未交易自身公司的股票,也沒有獲知交易的180ETF成分股的內幕資訊,沒有利用有關內幕資訊交易,所以不構成內幕交易。”李江説。

  此外,李江表示,光大證券是遵循既定交易計劃進行的對衝交易,符合既定交易策略,是法律規定的豁免情形,同時,楊劍波進行的交易是執行公司決策,不符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證監會則認為,楊劍波在此事件中發揮了較大作用,符合其他直接責任人。

  一審判決楊劍波敗訴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錯誤,在進行ETF套利時下單234億元最終成交72.7億元,大量買單瞬間推升滬指5.96%,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隨後,光大證券做出了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對衝措施。

  2013年11月1日,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認定這一對衝措施為內幕交易,對包括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在內的四名主要責任人作出處罰,楊劍波終身不得進入證券和期貨市場,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楊劍波不服這一處罰,于2014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證監會撤銷處罰決定。去年4月3日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三次延期後,去年12月26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楊劍波訴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當庭表示將上訴。

  對於二審的判決,楊劍波另一位代理律師楊翼飛表示,判決結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下達,但不排除延期宣判的可能性。(記者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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