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因重大信披違法被終止上市
- 發佈時間:2016-03-22 07:30:5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蘇杭
停牌近一年的*ST博元的命運終於揭曉。3月21日,上交所決定*ST博元股票終止上市。公司將於3月29日進入退市整理期,30個交易日後將被摘牌。
*ST博元是《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退市意見》)實施後,證券市場首家因觸及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情形被終止上市的公司。
違法行為十分嚴重
2014年6月,中國證監會對*ST博元涉嫌資訊披露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15年3月,公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和偽造、編造金融票證罪,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從調查情況看,*ST博元違法行為十分嚴重。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東華信泰已經履行及代付的股改業績承諾資金3.8億元並未真實履行到位。為掩蓋這一事實,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偽造銀行承兌匯票,虛構用股改業績承諾資金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置換、貼現、支付預付款等重大交易,並披露財務資訊嚴重虛假的定期報告,虛增資産、收入、利潤等財務資訊。
據分析,從違法目的看,公司為掩蓋股改業績承諾資金未真實履行到位的事實,偽造銀行承兌匯票,導致其2011年年報虛增銀行存款、股東權益3.8億余元;從違法手段上看,公司2011年至2014年多次偽造銀行承兌匯票,並虛構票據貼現、置換交易,且多次使用虛假銀行進帳單和虛假銀行承兌匯票入賬;從違法金額上看,2011年至2014年,公司在其相關定期報告中虛增資産、負債、收入和利潤金額巨大;從違法後果上看,公司2010年年報披露的凈資産為-3.62億元,追溯調整後,2010年至2013年連續4個會計年度凈資産均為負值。
上交所表示,將市場反響強烈、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各方認識較為統一的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納入退市情形,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中的一項重要舉措。《退市意見》頒布後,上交所配套修改了《股票上市規則》,明確將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被移送公安,作為對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
退市決定符合相關規定
關於決定*ST博元退市的主要依據,上交所表示,證監會《退市意見》要求對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限期實施終止上市,其第(七)條將“限期實施”規定為“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證券交易所應當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與此相銜接,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因涉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的公司,出現“其股票已被暫停上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上市”情形的,上交所將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股票上市規則》還規定,上交所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移送公安決定之日起“屆滿十二個月前的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ST博元自2015年3月26日被中國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至今,即將屆滿12個月,其股票仍處於暫停上市狀態。現決定*ST博元股票終止上市,符合上述規定和要求。
另一方面,在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公司也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退市意見》第(八)條規定,公司股票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移送公安機關暫停上市後,公司“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上述規定作了具體細化,其中“對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已處理完畢”,是“全面糾正違法行為”中的一項要求。但目前,司法機關尚未就*ST博元案件作出生效裁決,該要求未能滿足。此外,公司尚未對已被行政調查查明的違法違規事實進行改正,也未對可能的民事賠償承擔作出安排。
上交所強調,綜上所述,現決定將*ST博元股票予以終止上市,符合《退市意見》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充分彰顯了證監會對重大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決心,表明瞭上交所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基本態度。把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公司清理出證券市場,有利於警醒上市公司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是否重整不影響摘牌決定
據悉,*ST博元已向法院申請進行重整,目前尚未獲得受理。對此,上交所表示,從相關規定看,重整和退市屬於目的各有側重、程式相互獨立的制度安排。對於重大資訊披露違法退市,《退市意見》和《股票上市規則》有明確的程式和要求,依法對*ST博元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不受公司是否重整影響。
從公司披露情況看,2015年8月18日,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但目前尚未被裁定受理,從而尚未進入正式法定程式;公司申請破産重整歷時近7個月未有實質進展,也未作出有約束力的具體安排。另外,前期公司披露了股東捐贈資産公告,但與公司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退市無必然聯繫。
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ST博元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屆滿30個交易日後,上交所在五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予以摘牌,其股份應當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股轉系統”)掛牌轉讓。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是正常的市場行為。*ST博元被終止上市後,儘管其股票不在上交所市場交易,但其資産、負債、經營、盈虧等情況並不因此而改變,公司並沒有破産或解散,仍然可以正常經營。公司股東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對*ST博元而言,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聘請具有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簡稱“代辦機構”)並與其簽訂相關協議,並立即準備股票轉入股轉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掛牌轉讓。如*ST博元未聘請或無代辦機構接受其聘請的,上交所可以為其臨時指定代辦機構。
另外,按照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的規定,如果*ST博元未按上交所規定安排股份轉入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上交所自其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
重新上市需滿足三方麵條件
*ST博元終止上市後是否可以重新上市,是另一個投資者比較關注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則,*ST博元終止上市後,如果滿足重新上市條件,可以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重新上市條件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申請重新上市的時間間隔條件。根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規定,*ST博元退市後如申請重新上市,應在其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屆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後提出,也就是至少經過2017年會計年度後,才可以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二是針對違法退市公司的特別條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已撤換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不存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仲介機構進行核查驗證並出具專項意見等條件。
三是針對已退市公司的一般條件。主要包括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分佈、無重大違法行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盈利、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現金流量、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産、最近三個年度的審計報告、最近三年公司主營業務等方面的要求。
關於投資者如何追償因*ST博元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上交所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就*ST博元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投資者可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對*ST博元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另外,《退市意見》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就投資者權益保護作了安排。針對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公司,綜合考慮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訴求,將“對民事賠償承擔作出妥善安排”,列為了重新上市的條件之一,公司只有符合該項條件,才有可能申請重新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