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島難題”解決根源在於確權到人
- 發佈時間:2016-01-27 07: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閻明煒
繼2014年獐子島集團爆出“冷水團”事件、7億元蝦夷扇貝“深海蒸發”之後,余震始終未消。
在獐子島鎮,居民對“冷水團”真相的設問、對集團經營能力的質疑、對自身未來利益保障路徑何在的茫然,混雜成一齣持續長達一年的不懈“抗爭”。
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在獐子島及大連的七天調查追訪,卻發現事件背後,實際上隱藏著一個龐大的集體資産監管“乏力”的現實。
一個引入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企業,該如何平衡與“集體”的“相處”?龐大的集體資産,其運營與監管的路徑是怎樣的?該如何做,才能杜絕下一個“獐子島”問題的發生?
就上述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專訪了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鄧大才。
NBD:記者在獐子島調查發現,除獐子島投資發展中心持股上市公司,並成為大股東將上市公司股份分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份收益權外,集體企業獐子島投資發展中心本身並未折股給成員。那麼,當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産改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鄧大才:目前農業部牽頭,將在全國30多個縣試點進行農村集體資産改革工作,按照改革精神,要求把集體資産進行分類處理,一類是經營性資産要量化到人,量化到每一個人;第二類是資源型資産要確權到戶;第三類是公益型資産,比如學校、球場,要確權到村莊。根據這個精神,應該説今後中央會出臺相應的規範性文件。比如獐子島這种經營性資産,從制度上、法律上講,是應該確權到人的。
獐子島為什麼會産生這種問題呢?是因為現在整個集體資産的權益是模糊的,它由大集體所有,但是卻並沒有與集體的每位成員掛鉤,所以導致當農民要求實現集體的權益時,公司又沒有給予清晰回應。
NBD:股權量化的辦法是怎樣的?為什麼股權量化可以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鄧大才:股權應該量化到人,量化到每一個人,比如現在集體資産有10億、集體有1萬人,那麼就是按照1萬個人的股份去量化到人,當然根據年齡、農齡、貢獻等具體條件的不同,每個人擁有的股份也是不一樣的。把股權確權到人以後,大家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他們既然擁有股權,那就變成了股東,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不是陳情、舉報了。
NBD:所以運營集體資産的集體企業將股權確權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集體資産改革的大趨勢?
鄧大才:現在很多地方在試點,比如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江蘇、廣東、浙江等地方都在試點集體資産改革。而這個問題是這樣産生的:傳統的體制是個大集體,以“集體”的“大名”來承擔整個資産的管理或營運,那麼群眾也好、農民也好,作為集體的成員,他們雖然擁有集體資産,也有原則上所謂的“股份”,但又沒有和股份發生直接關聯,即人與股沒有一一對應,所以他們無法通過市場的、法律的方式得到保護。這是一種傳統的集體經濟、傳統的集體經濟體制導致的矛盾,所以説這個矛盾還是體制性的問題。
中國目前發展得比較好的集體經濟企業,面臨的一個最重大的問題,即向現代企業制度轉型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因為他們最初的産權就沒有搞清楚,在沒有搞清楚的情況下,企業又在做大。
這個個案不能否定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是沒有問題的,最根本的問題是集體産權沒有厘清的情況下,企業又做得很大了,做大之後就成了“蛋糕”,而現在控制企業的又是“少數的代表”,“少數的代表”可能是村莊的代表,但並不見得是股民委託的“代表”,或者股民“選出的代表”,因此具有合法性問題。
這個問題只能從源頭上解決,從明晰集體産權、量化産權上解決。如果説是公司的經營層、管理層,或者説是所謂的集體資産的代表,他們所採取的産權分配方式,如果沒有群眾的參與,沒有真正量化到人的參與,以及資訊的透明化,我覺得這個問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NBD:所以集體資産股權確權的實質是?
鄧大才:現在的問題是要把蛋糕分好,不能簡單地、籠統地説,我們有一個蛋糕,大家都有份。集體企業好在它實際上還是一個很小的企業,可以做到將股份量化到人。這就要看企業、集體經濟負責人及當地政府,到底有沒有決心真正地“還利於民”,真正地從現代企業制度的角度出發,真正地明晰最初的産權。否則,這個矛盾永遠解決不了。
如果這個企業不做大,無所謂,一旦它做大了,就會出現很多問題。這又陷入了一個“死結”:不明晰産權做不大,稍稍做大了,也會內耗掉。
NBD:回到獐子島這個案例上來,許多鎮民反映沒有海域可以使用,因為都是獐子島集團掌握和經營,獐子島集團與其集體企業又是上市公司與控股方的關係。這個案例不僅涉及土地資源性資産、經營性資産,還涉及到了海域。
鄧大才:海域這種資源怎麼界定,需要創造性的思維,或者説,可以對這片海域的資産進行一個界定。舉個例子來看,山上的林農、村民,每家每戶都可以分配到戶、確山到戶,海呢?怎麼來確權分配?
根本問題是確權。怎麼來確權?我想這屬於一個新問題,我個人認為可以通過這個海域進行資産評估,評估後對資産進行量化,這個海域今後的發展,要讓集體成員共用,而不是變成少數人或某個企業的財産。再也不能用犧牲大批農民的利益來成就少數企業。如果少數企業想擴大股權,沒有問題,你出資購買。再也不能用強制的辦法、忽悠的辦法犧牲農民的利益。一定要用市場的、法律的方法來解決問題。一句話,“依法治理集體經濟”。有法的依法,沒有法的,建議國家儘快出臺規範集體經濟産權制度的相關法律制度。
實際上這個島存在的問題還是比較複雜,既有土地資産、經營性資産,又有海域的資産,要解決問題,必須徹底地從源頭——即産權的確權、量化開始,來厘清關係。建議用資産的方式來進行量化,還不能單純簡單地用面積的方式來進行確權。
應該説,這個案例非常複雜,如果可以解決好,可以成為標桿、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