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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園集團股東及曙光股份遭上證所監管關注

  • 發佈時間:2015-04-03 07: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記者從上證所獲悉,4月1日,上證所對長園集團股東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星集團)和曙光股份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前者因短線交易涉及違規,後者在募集資金存儲和使用上存在違規行為。

  上證所發給復星集團的監管函顯示:經查明,截至2014年6月23日,復星集團持有長園集團股份4317.55萬股,佔長園集團總股本的5%。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間,復星集團累計買入長園集團300萬股。之後,復星集團未遵守《證券法》第47條關於六個月內禁止反向交易的有關規定,又于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間累計賣出長園集團股份189.68萬股,構成短線交易的違規行為。

  復星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等有關規定。鋻於復星集團存在主動報告,違規交易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較低等情節,上證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復星集團予以監管關注。

  在曙光股份方面,除了公司本身外,受到上證所監管關注的還有時任公司董事長李進巔、時任財務總監于紅以及時任董秘那濤。相關監管函顯示,經查明,曙光股份在募集資金存儲和使用上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從募集資金專戶轉出8000萬元至公司其他銀行賬戶,並於次日轉回。公司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亦未取得保薦人同意。

  2、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從募集資金專戶向富煌鋼構(002743,收盤價26.76元)支付人民幣450萬元,用於代子公司償還工程款項,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將450萬元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公司未履行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亦未取得保薦人同意。

  上證所表示,曙光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及《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7條、第10條、第21條和第26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李進巔、財務總監于紅和董事會秘書那濤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和《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相應責任。

  鋻於公司上述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未造成募集資金實際損失,上證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公司及責任人董事長李進巔、財務總監于紅和董事會秘書那濤予以監管關注。

曙光股份(600303) 詳細

長園集團(600525)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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