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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償二代保險集團監管規則 將在年底前發佈

  • 發佈時間:2014-11-04 07:0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昨日(11月3日),中國保監會表示,償二代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規則將於年底前發佈。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由保監會起草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X號:保險集團(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徵求意見稿》),已在11月2日完成了向保險公司徵求第一輪意見。

  保監會表示,國際上一般將保險集團分為兩類:一類是保險控股集團,即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險機構而形成的企業集合;另一類是混合保險集團,即由一個非保險機構控制多家保險機構而形成的企業集合。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保險集團的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2、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保險集團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保監會認為,與目前償一代下偏重定量監管的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相比,償二代下的保險集團監管的內涵更加豐富,規則設定更加科學。

  償二代保險集團監管規則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將混合保險集團納入保險集團監管的範圍。《徵求意見稿》將混合保險集團首次納入監管範圍,將有效防範集團風險、減少監管套利。

  二是資本計量更加科學和全面。在計量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量化風險最低資本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考慮了保險集團整體的風險聚合效應和風險分散化效應,並增加了保險集團控制風險最低資本要求,使保險集團的風險管理能力與其最低資本要求掛鉤;增加了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附加資本要求,反映保險集團在保險市場和金融體系中的重要性水準,更加科學、全面的計量保險集團的風險狀況和資本要求。

  三是明確了保險集團特有風險的監管要求。《徵求意見稿》針對集團特有風險提出了具體的監管要求,並建立了監管機構每年對保險集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進行定期評估的機制。

  四是建立了監管干預和監管協作機制。對於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存在重大風險的保險集團,根據其風險産生的原因,規定了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同時,建立了監管協作機制,保險監管機構通過與銀行、證券等行業的監管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開展監管合作,最大限度的消除監管空白、減少監管套利和避免重復監管。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反饋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善,計劃今年年底前正式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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