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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保險集團監管規則初定

  • 發佈時間:2014-11-05 14:32:37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報消息大資管時代,如何控制保險集團和混合保險集團風險傳遞風險,成為保險監管部門新課題。

  近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保險集團(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悉,保監會將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善,計劃今年年底前正式發佈。《徵求意見稿》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將混合保險集團納入保險集團監管的範圍。按照國際慣例,保險集團分為兩類:一類是保險控股集團,即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險機構而形成的企業集合;另一類是混合保險集團,即由一個非保險機構控制多家保險機構而形成的企業集合。《徵求意見稿》給出的定義為所謂混合保險集團是指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 為非保險機構,擁有兩家及以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保險公司的企業集合。

  在計量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量化風險最低資本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 考慮了保險集團整體的風險聚合效應和風險分散化效應,並增加了保險集團控制風險最低資本要求,使保險集團的風險管理能力與其最低資本要求掛鉤;增加了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附加資本要求,反映保險集團在保險市場和金融體系中的重要性水準,更加科學、全面的計量保險集團的風險狀況和資本要求。保監會認為,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分為三個層次:單一法人公司監管,即對成員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和資本進行監管;集團監管,即在單一法人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上,對保險集團層面的償付能力風險和資本進行監管;系統重要性保險集團監管,即對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集團、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集團和國際活躍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

  對於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保監會給出的紅線是: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保險集團的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保險集團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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