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完善證券期貨市場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在26日舉行的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分論壇上,來自監管機構、人民法院、仲裁調解機構、學界、證券機構等各界人士就“多元化解糾紛與規範運作”的議題展開深入探討。
糾紛化解新格局形成
“目前調解已經覆蓋全市場各個業務、各個監管轄區,調解員數量充足,已經開始向著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金融機構普遍支援並積極參與調解,形成了組織部門管理、市場機構實施、投資者參與的糾紛化解新格局。”證監會投保局權益處處長劉磊開場介紹道。
據介紹,解決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證監會通過和解、化解的方式處理了大部分的糾紛事件。2013年,證監會開通12386投資者服務熱線,處理諮詢、投訴等投資者訴求34萬餘件,其中投訴佔比約19%,是化解矛盾和維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手段。
劉磊還總結了證監會在糾紛解決制度建設上的經驗,包括試點人民法院與監管部門通力合作;獨立調解組織之間資源共用,聯合辦案;計劃建立全國性的調解組織;大力發展遠端線上調解;重視源頭處理和預防意識。
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副秘書長周毅則介紹:“從2013年9月到現在,我們總共受理的投訴3150宗,其中相當一部分的投訴沒有進入正式的調解程式當中,正式受理的是690多宗,調解完結的是620宗,成功調解率80%,調解金額30.32億元。”
亟須引進多元糾紛化解機制
在糾紛化解過程中,法院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長張家華在分論壇上就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現狀、挑戰及訴調對接機制的發展建設進行闡述。他認為,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存在五大特點:一是案件數量明顯增多,增長幅度快;二是結案週期和審理週期比較長,人民法院結案壓力大;三是案件專業性較強,審理難度大、爭議大;四是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關於重大資訊的認定、風險的考量、投資者投資總值的計算方法等不完全統一;五是總體上調解案件的比重不高。
為了化解糾紛,北京一中院率先在北京法院制定了證券虛假陳述糾紛規則。“但是這僅僅是我們自己的努力,對於最終化解糾紛還是不夠的。從法院審理案件的角度來講,迫切需要引進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從而更好地提高辦案效率,妥善化解糾紛。”張家華説。
德邦證券合規負責人盧勇表示:“真正到法院起訴的投資者佔比很少,但就算是這麼少的投資者到法院,法院已經難以招架了。”他認為,各方面越來越重視市場化解決糾紛的途徑,糾紛調解應該走向市場化、專業化、職業化。但是,目前通過市場機制調解的意願還不是很強,尚存在難以執行、缺乏可信度的問題。
對於證券期貨糾紛的多元化化解機制,與會人員均抱有很高的期待。此外,專家、學者還從證券糾紛化解的組織建設、公平基金制度構建、美國證券協會調解機制借鑒等方面進行彙報總結。(上海證券報)
(責任編輯:劉小菲)